《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1:41
11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11.1 一般项目
11.1.1 本章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中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 本条明确了本章的适用范围,适用于空调与采暖系统中的冷热源设备(制冷机、锅炉、换热器等)、辅助设备(水泵、风机、冷却塔等)与管道及室外管网等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1.1.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热源系统及室外管网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 本条给出了采暖与空调系统冷热源、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验收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 空调的冷源系统,包括冷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含冷却塔、换热器、水泵等)和管道;空调与采暖的热源系统,包括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含换热器、水泵等)和管道。
? 不同的冷源或热源系统,应分别进行验收;室外管网应单独验收,不同的系统应分别进行。
11.2 主控项目
11.2.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2 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IPLV);
4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率及能效比(EER);
5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6 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EHR);
7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能效比(ER);
8 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核查。
? 本条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的进场收做出了规定。
? 检查内容:设备、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实际进场设备、材料的类型、材质、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设备、材料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的规定。
? 合格证明文件必须是中文的表示形式,应具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国家质量标准代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出厂产品检验证明或代号、必要的测试报告;对于进口产品,必须有商检合格报告。同种材料、同一种规格、同一批生产的要有一份原件,如无原件应有复印件并指明原件存放处。
? 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阀门、仪表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性能检验报告。
2)绝热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材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必须是有效期内的抽样检测报告。使用检测报告必须是有效期内的抽样检测报告。使用到到建筑物内的绝热材料还要有防火等级检验报告。
3)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其额定热效率;
4)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5)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6)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率及能效比(EER);
7)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8)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耗电输热比(EHR);
9)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输送能效比(ER);
10)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11)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 检查方法:对实物现场验收。检查外观情况;对重要设备等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现场核查,即将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一一核对。
? 检查数量: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全数检查。
? 验收条件:
1)设备、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齐全,实际进场数量、规格、材质等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2)设备、阀门与仪表等的外观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的规定。
3)设备、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经核查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11.2.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见证取样送检;核查复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 本条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的进场复验做出了规定,要点说明同第9.2.2条的内容。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 检查内容
1)现场查看管道系统安装的制式、管道的走向、坡度、管道分支位置、管径等,并与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核对。
2)逐一检查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数量及安装位置,并与工程设计图纸核对。
3)检查空调冷(热)水系统,看其能否实现设计要求的运行方式(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检查供热系统,是否具备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调节运行(集中质调节、量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 检查方法:现场实际观察检查。
? 检查数量:对于本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全数检查。
? 验收条件:本条文的内容要作为专项验收内容。
1)管道系统的安装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数量、规格均符合设计要求;
3)空调冷(热)水系统,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供热系统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11.2.4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应随施工进度对与节能有关的隐蔽部位或内容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本条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隐蔽工程的验收做出了规定。要点说明可参见第10.2.13条的有关内容。
11.2.5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做出了规定。要点说明同第10.2.91条的内容。
11.2.6 锅炉、热交换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本条对冷热源设备的安装做出了规定。
? 检查内容:检查设备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
?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验收条件:安装设备的规格、数量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正确。
11.2.7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 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本条对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做出了规定。
? 检查内容:检查设备的规格、数量、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
?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验收条件:安装设备的规格、数量应全部符合设计要求;设备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11.2.8 空调冷热源水系统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施工要求,可按照本规范第10.2.11条的规定执条的规定执行。
11.2.9 当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应完整,且封闭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本条对供冷管道采用非闭孔绝热材料作绝热层时,其防潮层和保护层的做法进行了规定。
? 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设置防潮层(隔汽层),是防止凝露、保证绝热效果的有效措施。保护层是用来保护隔气层的(具有隔气性的闭孔绝热材料,可认为是隔汽层和保护层)。冷输送介质温度低于周围空气露点温度的管道,当采用非闭孔性绝热材料绝热而不设防潮层(隔汽层)和保护层或者虽然设了但不完整、有缝隙时,空气中的水蒸汽就极易被暴露的非闭孔性绝热材料吸收或从缝隙中流入绝热层而产生凝结水,使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急剧增大,不但起不到绝热的作用,反而使绝热性能降低、冷量损失加大。
11.2.10 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施工可按照本规范第10.2.12条执行。
? 本条对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施工做出了规定,要点说明可参见10.2.12条的有条的有关内容。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 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 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表11.2.11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检测项目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室内温度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1℃
2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0.9~1.2
3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0.5~1%
4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0.92
5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20%
6 空调系统冷热水及冷却水总流量 ≤10%
?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的试运转及调试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 检查内容:检查试运转和调试方案,观察试运转和调试情况,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 检查方法:实地观察检查单机及系统的试运转和调试过程,并核查单机及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 检查数量:全过程检查。
? 验收条件: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合格,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所检测的项目全部符合要求。
11.3 一般项目
11.3.1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 本条文对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配件的绝热施工做出了规定,要点说明可参见本规范第10.2.11条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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