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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2)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1:41


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1.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 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体检测,是验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通常只有对涉及安全或重要功能的部位采取这种方法验证。
? 围护结构对于建筑节能意义重大,虽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多种质量控制手段,但是其节能效果到底如何仍难确认。
? 受到检测条件、检测费用和检测周期的制约,对墙体等进行传热系数检测难以广泛推广;
? 规定了建筑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项目为外墙节能构造和建筑外窗。

14.1.2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C。其检验目的是:
1 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 规定了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目的和方法。
? 规定检验目的,其作用是要求检验报告应该给出相应的检验结果。
? 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采取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方法。
附录C: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方法
C.0.1 本方法适用于检验外墙有保温层的节能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给出本方法的适用范围;
? 当对围护结构中墙体之外的部位(如屋面、地面等)进行节能构造检验时,也可以参照本附录规定进行。

C.0.2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 给出采用本方法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时间, 即应在外墙施工完工后、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

C.0.3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取样部位应由监理(建设)与施工双方共同确定,不得在外墙施工前预先确定;
2 取样位置应选取节能构造有代表性的外墙上相对隐蔽的部位,并宜兼顾不同朝向和楼层;取样位置必须确保钻芯操作安全,且应方便操作。
3 外墙取样数量为一个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取样部位宜均匀分布,不宜在同一个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 个以上芯样。
? 给出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取样部位和数量规定; 
? 实施时应事先制定方案,在确定取样部位后在图纸上加以标注。

C.0.4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
? 外墙节能构造的钻芯检验为见证检验;
? 见证人员为监理或建设单位人员。

C.0.5 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可采用空心钻头,从保温层一侧钻取直径70mm的芯样。钻取芯样深度为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必要时也可钻透墙体。
当外墙表层坚硬不易钻透时,也可局部剔除坚硬面层后钻取芯样。但钻芯后应恢复剔除前原有外墙的表面装饰层。
? 给出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方法;
? 建议钻取直径70mm的芯样;
? 钻取芯样深度只需要钻透保温层到达结构层或基层表面即可。

C.0.6 钻取芯样时应尽量避免冷却水流入墙体内及污染墙面。从空心钻头中取出芯样时应谨慎操作,以保持芯样完整。当芯样严重破损难以准确判断节能构造或保温层厚度时,应重新取样检验。
? 为避免钻取芯样时冷却水流入墙体内或污染墙面,钻芯时应采用内注水冷却方式的钻头。

C.0.7 对钻取的芯样,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保温材料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也可采用其他方法加以判断;
2 用分度值为1mm的钢尺,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量取保温层厚度,精确到1mm;;
3 观察或剖开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 给出对芯样的检查方法。分为3个步骤进行检查:?对照设计图纸观察、判断;?量取厚度; ? 观察或剖开检查构造做法。
? 作出检查记录(原始记录)。

C.0.8 在垂直于芯样表面(外墙面)的方向上实测芯样保温层厚度,当实测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厚度的95%及以上,且最小值不小于设计厚度的90%时,应判定保温层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判定保温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 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结论的判断方法?实测厚度的平均值达到设计值95%以上,且最小值达到设计90%以上时,应判符合;?否则应判不符合设计要求。

C.0.9 实施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机构应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可参照表C.0.9样式。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与抽样部位;
2 芯样状态的描述;
3 实测保温层厚度,设计要求厚度;
4 按照本规范14.1.2条的检验目的给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检验结论;
5 附有带标尺的芯样照片并在照片上注明每个芯样的取样部位;
6 监理(建设)单位取样见证人的见证意见;
7 参加现场检验的人员及现场检验时间;
8 检测发现的其他情况和相关信息。
? 给出钻芯检验外墙节能构造的检验报告主要内容;
? 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是对检测报告的基本要求;
? 应保存检验原始记录以备查对。

C.0.10 当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见证检测机构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仍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判定围护结构节能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此时应根据检验结果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 当出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首先应考虑取点的代表性及偶然性等因素,故应增加一倍数量再次取样检验;
? 当证实确实不符合要求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重新验算房屋的热工性能,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C.0.11 外墙取样部位的修补,可采用聚苯板或其他保温材料制成的圆柱形塞填充并用建筑密封胶密封。修补后宜在取样部位挂贴注有“外墙节能构造的钻芯检验点”的标志牌。
? 给出对外墙取样部位的修补要求;
? 要求采用保温材料填充并用建筑胶密封;
?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填塞密实并封闭严密,不允许使用混凝土或碎砖加砂浆等材料填塞,以避免产生热桥。

14.1.3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其检验目的是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 外窗气密性的实体检验,是指对已经完成安装的外窗在其使用位置进行的测试。
? 检验方法按照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 检验目的是抽样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 这项检验实际上是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检验外窗的安装(含组装)质量。
? 当外窗气密性出现不合格时,应当分析原因,进行返工修理,直至达到合格水平。

14.1.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1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2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均应抽查不少于3樘。
? 规定了现场实体检验的抽样数量。
? 给出了确定抽样数量的方法:1)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不能低于…);2)本规范规定的是最低数量。一个单位工程每项实体检验最少抽查3个试件(3个点、3樘窗等)。

14.1.5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 规定了承担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1)有资质的检测单位;2)施工单位(可以由施工单位检验是因为…);3)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应见证抽样。

14.1.6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  ?规定了承担外窗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 为保证检验的公正性,应进行见证抽样。

14.1.7 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
? 规定了委托方为建设单位;
? 规定了承担外窗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 委托合同应包括:检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合格判定标准。

14.1.8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建筑外窗气密性,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 当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说明节能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
? 为了得出更为真实可靠的结论,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再次检验;
? 为了增加抽样的代表性,应扩大一倍数量再次抽样;
? 再次检验只需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检验;
? 如果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则应给出“不符合要求”的结论;
? 采取弥补、修理或消除措施后,须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4.2.1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委托方—建设单位;
?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实施方—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因季节影响未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测。

14.2.2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14.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表14.2.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
1 室内温度 居住建筑每户抽测卧室或起居室1间,其它建筑按房间总数抽测10%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
温度2℃,且不应高于1℃;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
2 供热系统室外管
网的水力平衡度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0.9~1.2
3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0.5%
4 室外管网的热输
送效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0.92
序号 检测项目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
5 各风口的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小于1个系统 ≤15%
6 通风与空调
系统的总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小于1个系统 ≤10%
7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小于1个系统 ≤20%
8 空调系统全数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全数 ≤10%
9 平均照度与
照明功率密度 按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10%

14.2.3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 必要时可增加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
? 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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