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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7-16 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2011年版)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1年8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849号
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1、5.2.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2月20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 63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4—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4.1.1、4.1.3、5.1.1、5.2.1、5.2.2、5.5.1、6.2.1、6.3.1、6.4.4、7.2.1、7.2.2、7.4.1、8.2.1、8.3.1、9.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五章、《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21—9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和工程试点应用,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指导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规定的主要内容有:混凝土结构工程及其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内容和程序;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及抽样检测。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配套使用。
1.0.5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混凝土结构concrete structure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2.0.2 现浇结构cast-in-situ concrete structure
系现浇混凝土结构的简称,是在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0.3 装配式结构prefabricated concrete structure
系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简称,是以预制构件为主要受力构件经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0.4 缺陷defect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2.0.5 严重缺陷serioue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6 一般缺陷common defect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7 施工缝construction joint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之间所形成的接缝。
2.0.8 结构性能检验inspection of structural performance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挠度、裂缝控制性能等各项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3  基 本 规 定
3.0.1 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
混凝土结构施工项目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查批准。
3.0.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两类;: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等。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施工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3.0.3 对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或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实体检验。
3.0.4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检查。
3.0.5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 对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产品的进场复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 对混凝土强度、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 对本规范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2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器具等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0.6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3.0.7 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 记录,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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