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法规依据 >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9)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7-15 22:42

12  试验与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12.1.2 燃气管道穿(跨)越大中型河流、铁路、二级以上公路、高速公路时,应单独进行试压。
12.1.3  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中高压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及附近民众与设施的安全。
12.1.4  试验时应设巡视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在试验的连续升压过程中和强度试验的稳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人员离试验管道的安全间距可按表12.1.4确定。

表12.1.4安全间距
管道设计压力(Mpa) 安全间距(m)
>0.4 6
0.4~1.6 10
2.5~4.0 20
 
12.1.5  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必须加固牢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
12.1.6吹扫和待试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装盲板且有明显标志。 试验完成后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部门的签字。
12.1.7试验前应按设计图检查管道的所有阀门,试验段段必须全部开启。
12.1.8在对聚乙烯管道或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吹扫及试验时,进气口应采取油水分离及冷却等措施,确保管道进气口气体干燥,且其温度不得高于 40 ℃ ;排气口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2.1.9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试验。
12.2  管道吹扫
12.2.1  管道吹扫应按下列要求选择气体吹扫或清管球清扫:
1. 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钢骨架聚乙烯符合管道和公称直径小于 100 mm 或长度小于 100 m 的钢质管道,可采用气体吹扫。
2.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 mm 的钢质管道,宜采用清管球进行清扫。
12.2.2  管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吹扫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补口、涂漆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2. 管道安装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吹扫工作,并应在吹扫前编制吹扫方案。
3. 应按主管、支管、庭院管的顺序进行吹扫,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4. 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阀门、孔板、过滤网、燃气表等设备等不应参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再安装复位。
5. 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6. 吹扫压力不得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且不应大于 0.3 MPa 。
7. 吹扫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8. 吹扫合格设备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它作业。
12.2.3  气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吹扫气体流速不宜小于 20 m/s 。
2. 吹扫口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 45°之间,吹扫口管段与被吹扫管段必须采取平缓过渡对焊,吹扫口直径应符合表12.2.3的规定。
 
表12.2.3  吹扫口直径(mm)
末端管道公称直径DN DN < 150 150 ≤ DN ≤ 300 DN ≥ 350
吹扫口公称直径  与管道同径 150 250

3. 每次吹扫管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500 m ;当管道长度超过 500 m时, 宜分段吹扫。
4. 当管道长度在 200 m 以上,且无其它管段或储气容器可利用时,应在适当部位安装吹扫阀,采取分段储气,轮换吹扫;当管道长度不足 200 m ,可采用管段自身储气放散的方式吹扫,打压点与放散点应分别设在管道的两端。
5. 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板检验,5 min 内靶上无铁锈、尘土等其它杂物为合格。
12.2.4  清管球清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直径必须是同一规格,不同管径的管道应断开分别进行清扫。
    2. 对影响清管球通过的管件、设施,在清管前应采取必要措施。
    3. 清管球清扫完成后,应按本规范第 12.2.3 条第5款进行检验,如不合格可采用气体再清扫至合格。
12.3  强度试验
12.3.1  强度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试验用的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2. 试验方案已经批准,有可靠的通讯系统和安全保障措施,已进行了技术交底。
3. 管道焊接检验、清扫合格。
4. 埋地管道回填土宜回填至管上方 0.5 m 以上,并留出焊接口。
12.3.2  管道应分段进行压力试验,试验管道分段最大长度宜按表12.3.2执行。

表12.3.2  管道试压分段最大长度
设计压力 PN (MPa ) 试验管段最大长度( m )
PN ≤ 0.4 1000
0.4 < PN ≤ 1.6 5000
1.6 < PN ≤ 4.0 10000
 
12.3.3  管道试验用压力计及温度记录仪表均不应少于两块,并应分别安装在试验管道的两端。
12.3.4  试验用压力计的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 1.5 ~ 2 倍,其精度不应低于1.5级。
12.3.5  强度试验压力和介质应符合表12.3.5的规定。

表12.3.5  强度试验压力和介质
管道类型 设计压力PN
( MPa )
试验介质 试验压力
( MPa )
钢  管  PN > 0.8  清洁水 1.5 PN
 PN ≤ 0.8 压缩空气 1.5 PN且≮0.4
球墨铸铁管  PN  1.5 PN且≮0.4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  PN 1.5 PN且≮0.4
聚乙烯管 PN(SDR11) 1.5 PN且≮0.4
PN(SDR17.6) 1.5 PN且≮0.2
 
12.3.6 水压试验时,试验管段任何位置的管道环向应力不得大于管材标准屈服强度的90%。架空管道采用水压试验前,应核算管道及其支撑结构的强度,必要时应临时加固。试压宜在环境温度5℃以上进行,否则应采取防冻措施。
12.3.7 水压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体石油管道压力试验》GB/T16805的有关规定。
12.3.8进行强度试验时,压力应逐步缓升,首先升至试验压力的50% ,应进行初检,如无泄露、异常,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然后宜稳压 1 h 后,观察压力计 不应小于30 min ,无压力降为合格。
12.3.9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将管道中的水放(抽)净,并应按本规范12.2节的要求进行吹扫。
12.3.10经分段试压合格的管段相互连接的焊缝,经射线照相检验合格后,可不再进行强度试验。
12.4  严密性试验
12.4.1  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管线回填后进行。
12.4.2  试验用的压力计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 1.5 ~ 2 倍,其精度等级、最小分格值及表盘直径应满足表12.4.2的要求。

表12.4.2  试压用压力表选择要求
量程( Mpa ) 精度等级 最小表盘直径( mm ) 最小分格值( MPa )
0 ~ 0.1 0.4 150 0.0005
0 ~ 1.0 0.4 150 0.005
0 ~ 1.6 0.4 150 0.01
0 ~ 2.5 0.25 200 0.01
0 ~ 4.0 0.25 200 0.01
0 ~ 6.0 0.1;0.16 250 0.01
0 ~ 10 0.1;0.16 250 0.02
 
12.4.3  严密性试验介质宜采用空气,试验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压力小于5 kPa 时,试验压力应为 20 kPa 。
    2.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5 kPa 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且不得小于 0.1 MPa 。
12.4.4 试验时的升压速度不宜过快。对设计压力大于0.8Mpa的管道试压,压力缓慢上升至30%和60%试验压力时,应分别停止升压,稳压30min,并检查系统有无异常情况,如无异常情况继续升压。管内压力升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后,待温度、压力稳定后开始记录。
12.4.5  严密性试验稳压的持续时间应为 24 h ,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1次,当修正压力降小于133 Pa 为合格。修正压力降应按下式确定:
⊿P’=(H1+B1)-(H2+B2)(273+ t1)/(273+ t2)        (12.4.5)
式中:——修正压力降(Pa);
H1、H2 —— 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压力计读数( Pa );
        B1、B2  —— 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气压计读数( Pa );
        t1、t2   —— 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管内介质温度( ℃ )。
12.4.6  所有未参加严密性试验的设备、仪表、管件,应在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复位,然后按设计压力对系统升压,应采用发泡剂检查设备、仪表、管件及其与管道的连接处,不漏为合格。
12.5  工程竣工验收
12.5.1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范为依据。
12.5.2  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 工程资料齐全。
    4.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 监理单位具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自检结果予以确认,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 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检验记录完整。
12.5.3  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作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依据文件:
    1)工程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和其它建设文件;
    2)工程项目建设合同文件、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清单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文件、报建审核书、报建图、竣工测量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 交工技术文件:
    1)施工资质证书;
    2)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工程变更单(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开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保修书等;
    4)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5)材料、设备、仪表等的出厂的合格证明,材质书或检验报告;
    6)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焊接记录、管道吹扫记录、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试验记录、电气仪表工程的安装调试记录等;
7)竣工图纸:竣工图应反映隐蔽工程、实际安装定位、设计中未包含的项目、燃气管道与其它市政设施特殊处理的位置等。
    3. 检验合格记录:
    1)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沟槽及回填合格记录;
    4)防腐绝缘合格记录;
5)焊接外观检查记录和无损探伤检查记录;
6)管道清扫合格记录;
7)强度和气密性试验合格记录;
    8)设备安装合格记录;
    9)储配与调压各项工程的程序验收及整体验收合格记录;
    10)电气、仪表安装测试合格记录;
11)在施工中受检的其它合格记录。
12.5.4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本规范12.5.2的要求完成验收准备工作后,向监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 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资料及其它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3. 建设单位组织勘探、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4. 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建设单位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5. 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12.5.5  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审阅验收材料内容应完整、准确、有效。
2. 按照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竣工图应真实、准确,路面标志符合要求。
3. 工程量符合合同的规定。
4设施和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的要求,无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操作可靠,保养完善。
5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投诉和检验多次才合格的项目,应重点验收,必要时可开挖检验、复查。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文档下载: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 客服QQ
  • 客服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