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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8)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7-15 22:42

10  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10.1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10.1.1  管道支、吊架安装前要进行标高和坡降测量并放线,固定后的支、吊架位置应正确,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子接触良好。
10.1.2  固定支架应按设计规定安装,安装补偿器时,应在补偿器预拉伸(压缩)之后固定。
10.1.3  导向支架或滑动支架的滑动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歪斜和卡涩现象。其安装位置应从支承面中心向位移反方偏移,偏移量应为设计计算位移值的1/2 或按设计规定。
10.1.4  焊接应由有上岗证的焊工施焊,并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陷。管道与支架焊接时,焊工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0.4条的规定,且管道表面不得有咬边、气孔等缺陷。
10.2  管道的防腐
10.2.1  涂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文件。涂漆前应清除被涂表面的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
10.2.2  涂料的种类、涂敷次序、层数、各层的表干要求及施工的环境温度应按设计和所选涂料的产品规定进行。
10.2.3  在涂敷施工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雨(雪)及防尘措施。
10.2.4  涂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涂层应均匀,颜色应一致。
    2. 漆膜应附着牢固,不得有剥落、皱纹、针孔等缺陷。
    3. 涂层应完整,不得有损坏、流淌。
10.3  管道安装
10.3.1  管道安装前应已除锈并涂完底漆。
10.3.2  管道的焊接应按本规范第 5.2 节的要求执行。
10.3.3  焊缝距支、吊架净距不应小于 50 mm 。
10.3.4  管件、设备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 8 章执行。
10.3.5  吹扫与压力试验应按本规范 12 章的要求执行。
10.3.6  吹扫、压力试验完成后,应补刷底漆并完成管道设备的防腐。
 
11  燃气场站
11.1  一般规定
11.1.1  燃气场站施工前必须作出详尽的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11.1.2  燃气场站的消防、电气、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气调节等配套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11.1.3  燃气场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应有齐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监督检验证书(或安全性能检验证书)方可进行安装。
11.1.4  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阀检测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检定。阀门等设备、附件压力级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11.1.5  站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安装及验收应按产品说明书和有关规定进行。
11.1.6  站内工艺管道施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2执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
11.1.7  设备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
11.1.8  储气设备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4、《金属焊接结构湿气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12执行。
11.1.9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0执行。
11.1.10压缩机、风机、泵及起重设备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及验收规范》GB50278执行 。
11.1.11场站内的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吹扫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站内管道的吹扫和强度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
2埋地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
3地上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小于0.3Mpa;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到规定值,采用发泡剂进行检查,无渗漏为合格。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2.4节的规定。
11.2  储配站
11.2.1  储配站内的各种运转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润滑保养及检验。
11.2.2  储配站各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应经单独检验合格后再安装。
11.3  调压设施
11.3.1  调压器、安全阀、过滤器、计量、检测仪表及其它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11.3.2  调压站内所有非标准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制造和检验,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按制造厂说明书进行安装与调试。
11.3.3  调压站内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法兰与螺纹等接口,均不得嵌入墙壁或基础中。管道穿墙或穿基础时,应设置在套管内。焊缝与套管一端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 mm 。
    2. 干燃气的站内管道应横平竖直;湿燃气的进出口管道应分别坡向室外,仪器仪表接管应坡向干管。
3. 调压器的进出口箭头指示方向应与燃气流动方向一致。
    4. 调压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应按设计及制造厂技术要求施工。
11.3.4  调压器、安全阀、过滤器、仪表等设备的安装应在进出口管道吹扫、试压合格后进行,并应牢固平正,严禁强力连接。
11.4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11.4.1  设备及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贮罐和气化器等大型设备安装前,应对其混凝土基础的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2. 室内管道安装应在室内墙面喷浆和打混凝土地面以前进行。
3. 与贮罐连接的第一对法兰、垫片和紧固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余法兰垫片可采用高压耐油橡胶石棉垫密封。
4. 管道及管道与设备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焊接宜采用氩弧焊打底,分层施焊;焊接、法兰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 5.2 节和 第5.3 节的规定。
5. 管道安装时,坡度及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6. 管道及设备的焊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管道对接焊缝内部质量应采用射线照相探伤,抽检个数为对接焊缝总数的 25%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中 的Ⅱ级质量要求;
    2)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等连接的角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验,抽检个数应为角焊缝总数的 50%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 中的Ⅱ级质量要求。
11.4.2  试验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贮罐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25 倍,安全阀、液位计不应参与试压。试验时压力缓慢上升,达到规定压力后保持半小时,无泄漏、无可见变形无异常声响为合格。
2. 贮罐水压试验合格后,装上安全阀、液位计进行严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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