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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7-15 22:42

2 土方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线路由、相关地下管线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权单位的同意。
2.1.5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2.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2.1  在沿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2.2.2  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2.2.3  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设有负责安全的人员。
2.3  开    槽
2.3.1  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2.3.2  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当采用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0.05~0.10 m ;当采用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
2.3.3  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也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单管沟底组装按表 2.3.3 确定。
表2.3.3  沟底宽度尺寸
管道公称管径(mm) 50~80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1200 1300~1400
沟底宽度
(m)
0.6 0.7 0.8 1.0 1.3 1.6 1.8 2.0 2.2
 
2. 单管沟边组装和双管同沟敷设可按下式计算:
底预留值应不小于0.15 m ;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             
(2.3.3)
      式中   a ── 沟底宽度(m);
      D1── 第一条管道外径(m);
      D2── 第二条管道外径(m);
     s ── 两管道之间的设计净距(m);
       c ── 工作宽度,在沟底组装:c = 0.6(m);在沟边组装:c = 0.3(m)。
2.3.4  梯形槽(如图2.3.4)上口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图2.3.4  梯形槽横断面
b=a+2nh                                (2.3.4)
式中  b ── 沟槽上口宽度(m);
      a ── 沟槽底宽度(m);
      n ── 沟槽边坡率(边坡的水平投影与垂直投影的比值);
      h ── 沟槽深度(m)。
2.3.5  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沟槽时,如沟深不超过表2.3.5的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
                   表2.3.5  不设边坡沟槽深度
土壤名称 沟槽深度(m) 土壤名称 沟槽深度(m)
添实的砂土或砾石土 ≤1.00 黏土 ≤1.50
亚砂土或亚粘土 ≤1.25 坚土 ≤2.00
 
2.3.6  当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且挖深小于5 m ,不加支撑时,沟槽的最大边坡率可按表 2.3.6 确定。
表2.3.6  深度在 5 m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
 
土壤名称 边  坡  率(1∶n)
人工开挖并将
土抛于沟边上
机  械  开  挖
在沟底挖土 在沟边上挖土
砂  土
亚砂土
亚粘土
粘  土
含砾土卵石土
泥炭岩白垩土
干黄土
1∶1.00
1∶0.67
1∶0.50
1∶0.33
1∶0.67
1∶0.33
1∶0.25
1∶0.75
1∶0.50
1∶0.33
1∶0.25
1∶0.50
1∶0.25
1∶0.10
1∶1.00
1∶0.75
1∶0.75
1∶0.67
1∶0.75
1∶0.67
1∶0.33
注:① 如人工挖土抛于沟槽上即时运走,可采用机械在沟底挖土的坡度值。
        ② 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 1.5 m,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的 1/3 。
 
2.3.7  在无法达到本规范2.3.6 条的要求时,应用支撑加固沟壁。对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做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
2.3.8  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堆土前应对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
2.3.9  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当沟底无地下水时,超挖在0.15 m以内,可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 m 以上,可用石灰土处理。当沟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设计标高。超挖部分回填后应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2.3.10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宜在雨季施工,或在施工时切实排除沟内积水,开挖时应在槽底预留0.03 ~ 0.06 m 厚的土层进行压实处理。
2.3.11  沟底遇有废弃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然后铺一层厚度不小于0.15 m 的砂土或素土,并整平压实至设计标高。
2.3.12  对软土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2.3.13  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4  回填与路面恢复
2.4.1  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回填前,必须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
    对特殊地段应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方可在管道焊接、防腐检验合格后全部回填。
2.4.2  不得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距管顶 0.5 m 以上的回填土中的石块不得多于10% ,直径不得大于 0.1 m ,且均匀分布。
2.4.3  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 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并以细砂填实缝隙。
2.4.4  沟槽回填时,应先回填管底局部悬空部位,然后回填管道两侧。
2.4.5  回填土应分层压实,每层虚铺厚度0.2 ~ 0.3 m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 内的回填土必须采用人工压实,管顶 0.5 m 以上的回填土可采用小型机械压实,每层虚铺厚度宜为 0.25 ~ 0.4 m 。
2.4.6  回填土压实后,应分层检查密实度,并作好回填记录。沟槽各部位的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2.4.6):

1.对(I)、(II)区部位,密实度不应小于 90% ;
2.对(III)区部位,密实度应符合相应地面对密实度的要求。
2.4.7  沥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的恢复,应由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2.4.8  回填路面的基础和修复路面材料的性能不应低于原基础和路面材料。
2.4.9  当地市政管理部门对路面恢复有其它要求时,应按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5  警示带敷设
2.5.1  埋设燃气管道的沿线应连续敷设警示带。警示带敷设前应对敷设面压实,并平整地敷设在管道的正上方,距管顶的距离宜为0.3~0.5 m ,但不得敷设于路基和路面里。
2.5.2  警示带平面布置可按表 2.5.2 规定执行。
表2.5.2  警示带平面布置
管道公称管径( DN ) ≤ 400 > 400
警示带条数 1 2
警示带间距( mm ) —— 150
2.5.3  警示带宜采用黄色聚乙烯等不易分解的材料,并印有明显、牢固的警示语,字体不宜小于100mm×100 mm 。
2.6  管道路面标志设置
2.6.1  当燃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8Mpa时,管道沿线宜设置路面标志。
    对混凝土和沥青路面,宜使用铸铁标志;对人行道和土路,宜使用混凝土方砖标志;对绿化带、荒地和耕地,宜使用钢筋混凝土桩标志。
2.6.2  路面标志应设置在燃气管道的正上方,并能正确、明显地指示管道的走向和地下设施。设置位置应为管道转弯处、三通、四通处、管道末端等,直线管段路面标志的设置间隔不宜大于200m 。
2.6 3 路面上已有能标明燃气管线位置的阀门井、凝水缸部件时,可将该部件视为路面标志。
2.6.4  路面标志上应标注“燃气”字样, 可选择标注“管道标志”、“三通”及其它说明燃气设施的字样或符号和“不得移动、覆盖”等警示语。
2.6.5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考虑汽车的荷载,使用后不松动或脱落;钢筋混凝土桩标志的强度和结构应满足不被人力折断或拔出。标志上的字体应端正、清晰,并凹进表面。
2.6.6  铸铁标志和混凝土方砖标志埋入后应与路面平齐;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的深度,应使回填后不遮挡字体。混凝土方砖标志和钢筋混凝土桩标志埋入后,应采用红漆将字体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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