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化玻璃国家标准》(3)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10 07:12
6.3 判定规则
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 6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弯曲度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
产品应用集装箱或木箱包装。每块玻璃应用塑料或纸包装,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7.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每个包装箱应标明“朝上、轻搬正放、小心破碎、玻璃厚度、等级、厂名或商标”等字样。
7.3 运输
产品可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运输,搬运规则、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运输时,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长度方向应与输送车辆运动方向相同,应有防雨措施。
7.4 贮存
产品应垂直贮存在干燥的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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