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化玻璃国家标准》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10 07:12
钢化玻璃国家标准
GBT 9963-1998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日本标准JIS R3206(1989版)《钢化玻璃》对GB 9963-88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日本标准等效,但考虑到其适用范围,增加了抗风压性能的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原名为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 , 1986年重新制定该标准,删除其中关于汽车、船舶用钢化玻璃的规定,易名为《钢化玻璃》并于1988年发布后实施。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了原标准中的II类钢化玻璃并重新分类,将筱弹袋的最大冲击高度2300 mm 改为1 200 mm ,经过这样的修改,这项试验就不仅仅是观察其碎片状态,而是用于判定玻璃安全性能的试验。另外,鉴于我国钢化水平的提高,将原标准4 mm 厚玻璃落球冲击破碎后称量最大碎片质量的方法改为用制品作试样,小锤冲击后检验碎片的方法;且去掉原标准中对抗弯强度和热稳定性的规定。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 9963-880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蜀一、汪如洋、韩松、王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建筑、工业装备等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31-92 硫化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
GB 1216-85 外径千分尺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
GB 5137.2-1996 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
GB 11614-89 浮法玻璃
JC/T 677-1997 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 分类及应用
3.1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3.2 钢化玻璃按应用范围分类,分为建筑用钢化玻璃和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
要求
不同种类的钢化玻璃必须符合表 1相应条款的规定。
表 1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4.1 尺寸及偏差
4.1.1 平面钢化玻璃的长度、宽度由供需双方商定。其边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一边长度大于3 000 mm 的玻璃以及异型制品的尺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 2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4.1.2 曲面钢化玻璃形状和边长的允许偏差,吻合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4.1.3 钢化玻璃的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4.1.4 边部加工及孔径允许偏差
4.1.4 .1 磨边形状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
4.1.4 .2 孔径一般不小于玻璃的厚度,小于4 mm 的孔由供需双方商定,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孔径及其允许偏差
4.1.4 .3 孔的大小及质量由供需双方商定,但不允许有大于1 mm 的爆边。
4.2 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必须符合表 5的规定。
表 5 外观质量
GBT 9963-1998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日本标准JIS R3206(1989版)《钢化玻璃》对GB 9963-88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该日本标准等效,但考虑到其适用范围,增加了抗风压性能的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原名为JC 293-82《平型钢化玻璃)) , 1986年重新制定该标准,删除其中关于汽车、船舶用钢化玻璃的规定,易名为《钢化玻璃》并于1988年发布后实施。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了原标准中的II类钢化玻璃并重新分类,将筱弹袋的最大冲击高度2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 9963-880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蜀一、汪如洋、韩松、王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建筑、工业装备等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31-92 硫化橡胶邵尔A型硬度试验方法
GB 1216-85 外径千分尺
GB 4871-1995 普通平板玻璃
GB 5137.2-1996 汽车安全玻璃光学性能试验方法
GB 11614-89 浮法玻璃
JC/T 677-1997 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 分类及应用
3.1 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3.2 钢化玻璃按应用范围分类,分为建筑用钢化玻璃和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
要求
不同种类的钢化玻璃必须符合表 1相应条款的规定。
表 1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技术要求 |
建筑用玻璃 |
建筑以外用钢化玻璃 |
试验方法 |
尺寸及偏差 |
4.1 |
4.1 |
5.1,5.2 |
外观质量 |
4.2 |
4.2 |
5.3 |
弯曲度 |
4.3 |
4.3 |
5.4 |
抗冲击性 |
4.4 |
4.4 |
5.5 |
碎片状态 |
4.5 |
4.5 |
5.6 |
霰弹袋冲击性能 |
4.6 |
—— |
5.7 |
透射比 |
4.7 |
4.7 |
5..8 |
抗风压性能 |
4.8 |
—— |
5.9 |
4.1 尺寸及偏差
表 2 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表 3 厚度及其允许偏差
名称 |
厚度 |
厚度允许偏差 |
钢化玻璃 |
4.0 |
±0.3 |
5.0 |
||
6.0 |
||
8.0 |
±0.6 |
|
10.0 |
||
12.0 |
±0.8 |
|
15.0 |
||
19.0 |
±1.2 |
表 4 孔径及其允许偏差
公称孔径 |
允许偏差 |
4~50 |
±1.0 |
51~100 |
±2.0 |
>100 |
供需双方商定 |
4.2 外观质量
钢化玻璃的外观质量必须符合表 5的规定。
表 5 外观质量
缺陷名称 |
说明 |
允许缺陷数 |
|
优等品 |
合格品 |
||
爆边 |
每片玻璃每米边长上允许 有长度不超过 |
不允许 |
1个 |
划伤 |
宽度在 0. |
长≤ 4 |
长≤ 4 |
宽度大于0. |
宽0.1~0 长≤ 1 |
宽0.1~1mm 长≤ 4 |
|
夹钳印 |
夹钳印中心与玻璃边缘的距离 |
玻璃厚度≤ ≤ |
|
玻璃厚度≥ ≤ |
|||
结石、裂纹、缺角 |
均不允许存在 |
||
波筋(光学变形)气泡 |
优等品不得低于GB 11614一等品的规定 合格品不得低于GB 4871一等品的规定 |
上一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下一篇:《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