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6)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2:15
10 智能化系统集成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集成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10.1.2 本章规定了智能化系统集成的检测和验收办法、步骤和内容。
10.1.3 系统集成检测验收的重点应为系统的集成功能、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控制能力、信息共享和综合管理能力、运行管理与系统维护的可实施性、使用的安全性和方便性等要素。
10.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10.2.1 系统集成工程的实施必须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进行。
10.2.2 系统集成中使用的设备进场验收应参照本规范第3.3.4和3.3.5 条的规定执行。产品的质量检查按本规范第3.2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3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自检,并填写系统自检报告。
10.2.4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方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投入试运行后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保存试运行的全部历史数据。
10.3 系统检测
10.3.1 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完成,系统集成完成调试并经过1 个月试运行后进行。
10.3.2 检测前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编写系统集成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包括检测内容、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
10.3.3 系统集成检测的技术条件应依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文件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
10.3.4 系统集成检测时应提供以下过程质量记录:
1 硬件和软件进场检验记录;
2 系统测试记录;
3 系统试运行记录。
10.3.5 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包括接口检测、软件检测、系统功能及性能检测、安全检测等内容。
I 主控项目
10.3.6 子系统之间的硬线连接、串行通讯连接、专用网关(路由器)接口连接等应符合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产品技术文件或接口规范的要求,检测时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计算机网卡、通用路由器和交换机的连接测试可按照本规范第5.3.2条有关内容进行。
10.3.7 检查系统数据集成功能时,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查,各系统的数据应在服务器统一界面下显示,界面应汉化和图形化,数据显示应准确,响应时间等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100%合格为检测合格。
10.3.8 系统集成的整体指挥协调能力
系统的报警信息及处理、设备连锁控制功能应在服务器和有操作权限的客户端检测。对各子系统应全部检测,每个子系统检测数量为子系统所含设备数量的20%,抽检项目l00%合格为检测合格。
应急状态的联动逻辑的检测方法为:
1 在现场模拟火灾信号,在操作员站观察报警和做出判断情况,记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广播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和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的联动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2 在现场模拟非法侵入(越界或入户),在操作员站观察报警和做出判断情况,记录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紧急广播系统和照明系统的联动逻辑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 系统集成商与用户商定的其他方法。
以上联动情况应做到安全、正确、及时和无冲突。符合设计要求的为检测合格,否则为检测不合格。
10.3.9 系统集成的综合管理功能、信息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规定,并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测的方法,应通过现场实际操作使用,运用案例验证满足功能需求的方法来进行。
10.3.10 视频图像接入时,显示应清晰,图像切换应正常,网
络系统的视频传输应稳定、无拥塞。
10.3.11 系统集成的冗余和容错功能(包括双机备份及切换、数据库备份、备用电源及切换和通信链路冗余切换)、故障自诊断,事故情况下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0.3.12 系统集成不得影响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独立运行,应对其系统相关性进行连带测试。
Ⅱ 一般项目
10.3.13 系统集成商应提供系统可靠性维护说明书,包括可靠性维护重点和预防性维护计划,故障查找及迅速排除故障的措施等内容。可靠性维护检测,应通过设定系统故障,检查系统的故障处理能力和可靠性维护性能。
10.3.14 系统集成安全性,包括安全隔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毒攻击能力等内容的检测,按本规范第5.5节有关规定进行。
10.3.15 对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进行审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10.4 竣工验收
10.4.1 竣工验收应在系统集成正常连续投运时间1个月后进行。
10.4.2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设计说明文件及图纸;
2 设备及软件清单;
3 软件及设备使用手册和维护手册,可靠性维护说明书;
4 过程质量记录;
5 系统集成检测记录;
6 系统集成试运行记录。
11 电源与接地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11.1.2 本章规定了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检测和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11.1.3 在智能化系统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所要求的检测和验收项目,并应查验有关电气装置的质量检验、认证等相关文件。
11.1.4 智能化系统的供电装置和设备应包括:
1 正常工作状态下的供电设备,包括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交、直流供电,以及供电传输、操作、保护和改善电能质量的全部设备和装置;
2 应急工作状态下的供电设备,包括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配备的应急发电机组、各智能化子系统备用蓄电池组、充电设备和不间断供电设备等。
11.1.5 各智能化系统的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检测,可作为分项工程,在各系统检测中进行;也可综合各系统电源与接地系统进行集中检测;并由相应的检测机构提供检测记录。
11.1.6 防雷及接地系统的检测和验收应包括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的防雷电入侵装置、等电位联结、防电磁干扰接地和防静电干扰接地等。
11.1.7 电源与接地系统必须保证建筑物内备智能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设备安全。
11.1.8 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执行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11.2 电源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11.2.1 智能化系统应引接依《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验收合格的公用电源。
11.2.2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 50303中第9.1 节的规定。
11.2.3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8.1节的规定。
11.2.4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6.1.8条的规定。
11.2.2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设备、各楼层设置用户电源箱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10.1.2条的规定。
11.2.6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 50303中第12.1、13.1、14.1、15.1节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11.2.7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稳流稳压、不间断电源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9.2节的规定。
11.2.8 智能化系统自主配置的应急发电机组的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8.2节的规定。
11.2.9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设备、各楼层设置用户电源箱的安装检测人应执行GB50303中第10.2节的规定。
11.2.10 智能化系统主机房集中供电专用电源线路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GB50303中第12.2、13.2、14.2、15.2节的规定。
11.3 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11.3.1 智能化系统的防雷及接地系统应引接依GB 50303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采用建筑物金属体作为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1.3.2 智能化系统的单独接地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 50303中第24.1.1、24.1.2、24.1.4、24.1.5 条的规定,接地电阻应按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1.3.3 智能化系统的防过流、过压元件的接地装置、防电磁干扰屏蔽的接地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可靠。
11.3.4 智能化系统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的检测,应执行GB 50303中第27.1节的规定。
Ⅱ 一般项目
11.3.5 智能化系统的单独接地装置,防过流和防过压元件的接地装置、防电磁干扰屏蔽的接地装置及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应执行GB 50303中第24.2节的规定。
11.3.6 智能化系统与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的检测,应执行GB 50303中第27.2节的规定。
11.4 竣工验收
11.4.1 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本规范第3.5节的规定实施。
11.4.2 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对系统检测结论进行复核,并做好与相关智能化系统的工程交接和接口检验,系统检测复核合格并获得相关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确认后,电源、防雷及接地系统竣工验收合格。
12 环 境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内计算机房、通信控制室,监控室及重要办公区域环境的系统检测和验收。
12.1.2 本章中环境的检测验收内容包括:空间环境、室内空调环境、视觉照明环境、室内噪声及室内电磁环境。
12.1.3 室内噪声、温度、相对湿度、风速、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检测时,检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12.1.4 环境检测时,主控项目按20%进行抽样检测,合格率达 到100%时为该项检测合格;一般项目按10%进行抽样检测,合格率达到90%时为该项检测合格。系统检测结论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
12.2 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12.2.1 空间环境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主要办公区域顶棚净高不小于2.7m;
2 楼板满足预埋地下线槽(线管)的条件,架空地板、网络地板的铺设应满足设计要求;
3 为网络布线留有足够的配线间。
12.2.2 室内空调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实现对室内温度、湿度的自动控制,并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度,冬季18~22℃,夏季24~28℃;
3 室内相对湿度,冬季40%~60%,夏季40%~65%;
4 舒适性空调的室内风速,冬季应不大于0.2m/s,夏季应不大于0.3m/s。
12.2.3 视觉照明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面水平照度不小于500lx;
2 灯具满足眩光控制要求;
3 灯具布置应模数化,消除频闪。
12.2.4 环境电磁辐射的检测应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的有关规定。
Ⅱ 一般项目
12.2.5 空间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装饰色彩合理组合,建筑装修用材应符合《建筑装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5的有关规定;
2 防静电、防尘地毯,静电泄漏电阻在1.0×105~ 1.0×108Ω之间;
3 采取的降低噪声和隔声措施应恰当。
12.2.6 室内空调环境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CO含量率小于10×10-6g/m3;
2 室内CO2含量率小于1000×10-6g/m3。
12.2.7 室内噪声测试推荐值:办公室40~45dBA,智能化子系统的监控室35~40dBA。
12.3 竣工验收
12.3.1 环境的验收仅限于对系统的检测结果进行复核,本章第12.2节规定的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则环境竣工验收合格。
13 住宅(小区)智能化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工程中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民用住宅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13.1.2 住宅(小区)智能化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控制器、综合布线系统、电源和接地、环境、室外设备及管网等。
13.1.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规范第7章规定的基础上,应增加家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
13.1.4 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的内容在本规范第8章规定的基础上,应增加访客对讲系统。
13.1.5 通信网络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等。
13.1.6 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控制网络系统等。
13.1.7 监控与管理系统应包括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等。
13.1.8 家庭控制器的功能应包括家庭报警、家庭紧急求助、家用电器监控、表具数据采集及处理、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接口等。
13.1.9 住宅(小区)智能化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执行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
13.1.10 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要求。
2 其他系统的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5、6、8、9章有关规定。
13.2 系统检测
13.2.1 住宅(小区)智能化的系统检测应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经过不少于1个月的系统试运行,具备正常投运条件后进行。
13.2.2 住宅(小区)智能化的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结合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设备功能和性能检测及相关内容进行。
13.2.3 住宅(小区)智能化的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核文件、设备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进行。
13.2.4 住宅(小区)智能化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2 隐蔽工程和随工检验记录:
3 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 设备及系统自检记录;
5 系统试运行记录。
13.2.5 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的系统检测应执行本规范第4、5、9、11、12章有关规定。
13.2.6 其他系统的系统检测应按本章第13.3至13.7节的规定进行。
13.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13.3.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功能检测除符合本规范第7章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检测。
2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时自动切断气源及打开排气装置的功能检测。
3 已纳入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探测器不得重复接入家庭控制器。
13.4 安全防范系统检测
13.4.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和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检测应按本规范第8章有关规定执行。
I 主控项目
13.4.2 访客对讲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机门铃提示、访客通话及与管理员通话应清晰,通话保密功能与室内开启单元门的开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门口机呼叫住户和管理员风的功能、CCD红外夜视(可视对讲)功能、电控锁密码开锁功能、在火警等紧急情况下电控锁的自动释放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管理员机与门口机的通信及联网管理功能,管理员机与门口机、室内机互相呼叫和通话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市电掉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8小时以上。
Ⅱ 一般项目
13.4.3 访客对讲系统室内机应具有自动定时关机功能,可视访客图像应清晰;管理员机对门口机的图像可进行监视。
13.5 监控与管理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13.5.1 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应采用现场计量、数据远传,选用的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表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
2 水、电、气、热(冷)能等表具远程传输的各种数据,通过系统可进行查询、统计、打印、费用计算等;
3 电源断电时,系统不应出现误读数并有数据保存措施,数据保存至少四个月以上;电源恢复后,保存数据不应丢失;
4 系统应具有时钟、故障报警、防破坏报警功能。
13.5.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除参照本规范第6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报警的功能。
13.5.3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的要求。
13.5.4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检测除执行本规范第5.4节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测,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应包括住户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住户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住宅(小区)工程图纸管理等;
2 信息服务项目可包括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电子银行、娱乐等;应按设计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测;
3 物业管理公司人事管理、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容的检测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
4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的信息安全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要求。
Ⅱ 一般项目
13.5.5 表具现场采集的数据与远传的数据应一致,每类表具总数达到100个及以上的按10%抽检,少于100个的抽检10个。
13.5.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除执行本规范第6.3节有关规定外,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检测:
1 室外园区艺术照明的开启、关闭时间设定、控制回路的开启设定和灯光场景的设定及照度调整;
2 园林绿化浇灌水泵的控制、监视功能利中水设备的控制、监视功能。
13.5.7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系统房产出租、房产二次装修管理、住户投诉处理、数据资料的记录、保存、查询等功能检测可按本规范第5.4节有关内容进行。
13.6 家庭控制器检测
13.6.1 家庭控制器检测应包括家庭报警、家庭紧急求助、家用电器监控、表具数据采集及处理、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接口等内容。家庭控制器与表具数据抄收及远传系统、通信网络和信息网络的接口的检测应按本章中第3.2.7条的规定执行。
I 主控项目
13.6.2 家庭报警功能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燃气探测器的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2 入侵报警探测器的检测应执行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
3 家庭报警的撤防,布防转换及控制功能。
13.6.3 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靠性:准确、及时的传输紧急求助信号;
2 可操作性: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在紧急情况下应能方便地发出求助信号;
3 应具有防破坏和故障报警功能。
13.6.4 家用电器的监控功能的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
13.6.5 家庭控制器应对误操作或出现故障报警时具有相应的处理能力。
13.6.6 无线报警的发射频率及功率的检测。
Ⅱ 一般项目
13.6.7 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户宜安装一处以上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如:起居室、卧室等);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有一种以上的报警方式(如手动、遥控、感应等);
3 报警信号宜区别求助内容;
4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加夜间显示。
13.7 室外设备及管网
Ⅰ 主控项目
13.7.1 安装在室外的设备箱应有防水、防潮、防晒、防锈等措施;设备浪涌过电压防护器设置、接地联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
13.7.2 室外电缆导管及线路敷设,应执行《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中有关规定。
13.8 竣工验收
13.8.1 住宅(小区)智能化的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正常连续投运时间不少于3个月后进行;
13.8.2 竣工验收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2 设备和系统检测记录;
3 竣工图纸和竣工技术文件;
4 技术、使用和维护手册;
5 其他文件包括:
1)工程合同及技术文件;
2)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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