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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4)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2:15

7 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7.1.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7.1.3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监测内容应逐项实施,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2 系统检测
Ⅰ 主控项目
7.2.1 在智能建筑工程中,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检测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CB 50166的规定执行。
7.2.2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应是独立的系统。
7.2.3 除GB 50166中规定的各种联动外,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还与其他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检测按本规范
3.4.2 条规定拟定检测方案,并按检测方案进行,但检测程序不得与GB 50166的规定相抵触。
7.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应符合《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GB 16838的有关规定。
7.2.5 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汉化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7.2.6 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2.7 检测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等其他子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7.2.8 检测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性能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
7.2.9 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及动能检测应包括:
1 早用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
2 大空间早期火灾智能检测系统、大空间红外图像矩阵火灾报警及灭火系统;
3 可燃气体泄瞩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7.2.10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共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并执行本规范第4.2.10条的规定。
7.2.11 安全防范系统中相应的视频安防监控(录像、录音)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筹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火灾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检测,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7.2.12 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应满足GB 50116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相应规定,但消防控制系统应单独设置,其他系统也应合理布置。
7.3 竣工验收
7.3.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按GB 50166关于竣工验收的规定及各地方的配套法规执行。
7.3.2 当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与其他智能建筑子系统具备联动关系时,其验收按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验收程序不得与国家现行规范、法规相抵触。

8 安全防范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在执行本章各项规定的同时,还须遵守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有关法规。
8.1.2 对银行、金融、证券、文博等高风险建筑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必须执行公共安全行业对特殊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8.1.3 安全防范系统的范围应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各子系统。
8.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8.2.1 设备及器材的进场验收除按本规范第3.3.4 和3.3.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2 产品质量检查应按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执行:
8.2.2 安全防范系统线缆敷设、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预埋管、预留件、桥架等的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2 机房、弱电竖井的施工己结束。
8.2.3 安全防范系统的电缆桥架、电缆沟、电缆竖井、电线导管的施工及线缆敷设,应遵照《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1150303第12、13、14、15章的内容执行。如有特殊要求应以设计施工图的要求为准。
8.2.4 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应根据合同技术文件、设计施工图进行。
1 对电(光)缆敷设与布线应检验管线的防水、防潮,电缆排列位置,布放、绑扎质量,桥架的架设质量,缆线在桥架内的安装质量,焊接及插接头安装质量和接线盒接线质量等;
2 对接地线应检验接地材料,接地线焊接质量、接地电阻等;
3 对系统的各类探测器、摄像机、云台、防护罩、控制器、辅助电源、电锁、对讲设备等的安装部位、安装质量和观感质量等进行检验;
4 同轴电缆的敷设、摄像机、机架、监视器等的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的有关规定;
5 控制柜、箱与控制台等的安装质量检验应遵照GB 50303第6章有关规定执行。
8.2.5 系统承包商应对各类探测器、控制器、执行器等部件的电气性能和功能进行自检,自检采用逐点测试的形式进行。
8.2.6 在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安装、施工测试完成后,经建设方同意可进入系统试运行,试运行周期应不少于1个月;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试运行记录。
8.3 系统检测
8.3.1 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应由国家或行业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内容、合格判据应执行国家公共安全行业的相关标准。
8.3.2 安全防范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说明和洽商记录、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
8.3.3 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时应提供: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2 隐蔽工程和过程检查验收记录;
3工程安装质量和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 设备及系统自检测记录;
5 系统试运行记录。
I 主控项目
8.3.4 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包括:
1 防范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安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盲区;
2 各种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 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 安全防范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时,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8.3.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1)系统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调焦、变倍,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
2)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进行图像的清晰度及抗干扰能力的检测;
检测方法:按本规范第4.2.9 条的规定对图像质量进行主观评价,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抗干扰能力按《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进行检测;
3)系统整体功能检测
功能检测应包括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控制、编程、巡检、记录等功能;
对数字视频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查主机死机记录、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
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回放等功能;
4)系统联动功能检测
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与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摄像机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摄像机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3.6 入侵报警系统(包括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1)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动物功能检测;
2)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器的防拆报警功能,信号线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电源线被剪的报警功能;
3)探测器灵敏度检测;
4)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包括系统的撤防、布防功能,关机报警功能,系统后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等;
5)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息传输、报警响应功能;
6)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7)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号对相关报答现场照明系统的自动触发、对监控摄像机的自动启动、视频安防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相关出入口的自动启闭,录像设备的自动启动等;
8)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含电子地图)功能检测;
9)报警信号联网上传功能的检测;
10)报警系统报警事件存储记录的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探测器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10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3.7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1)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
a)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b) 系统主机对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以及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和系统主机之间的信息传输功能;
c)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
d)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状况;
e) 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
f) 检测本系统与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
g) 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h)出入口管理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系统的软件检测
a) 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b) 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时间、适应性、稳定性等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软件逐项进行测试;对软件的检测按本规范第3.2.6条中的要求执行;
c)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如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存储记录等;
d) 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审结论,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软件培训、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
2 出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100% 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3.8 巡更管理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1)按照巡更路线图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
2)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3)检查巡更管理系统编程、修改功能以及撤防、布防功能;
4)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
5)检查巡更管理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
6)对在线联网式巡更管理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显示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等的联动功能;
7)巡更系统的数据存储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3台,探测器数量少于3台时应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100 %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3.9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检测
1 检测内容: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的功能进行检测。
1)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
2)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
3)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
4)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
5)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
6)管理中心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
7)出/入口管理监控站及与管理中心站的通信是否正常;
8)管理系统的其他功能,如“防折返”功能检测;
9)对具有图像对比功能的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
10)检测停车场(库)管理系统与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电视监控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车辆的监视等;
11)空车位及收费显示;
12)管理中心监控站的车辆出入数据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其中,车牌识别系统对车牌的识别率达98%时为合格。
8.3.10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测
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具体内容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确定。
1 检测内容:
1) 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各子系统与综合管理系统以数据通信方式连接时,应能在综合管理监控站上观测到子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实时性,对具有控制功能的子系统,应检测从综合管理监控站发送命令时,子系统响应的情况;
2)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软、硬件功能的检测,包括:
a) 检测子系统监控站与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系统状态和报警信息记录的一致性;
b)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对各类报警信息的显示、记录、统计等功能;
c)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的数据报表打印、报警打印功能;
d) 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友好、汉化、图形化。
2 综合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功能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合格率为100%时为系统功能检测合格。
8.4 竣工验收
8.4.1 智能建筑工程中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应按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的规定执行。
8.4.2 以管理为主的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系统的竣工验收按本规范第3.5节规定执行。
8.4.3 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正常连续投运时间1个月后进行。
8.4.4 系统验收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标等;
2 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
3 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4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5 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
6 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等。
8.4.5 必要时各子系统可分别进行验收,验收时应作好验收记录,签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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