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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2:15

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6.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用于对智能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及自动化管理,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的目的。
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
6.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6.2.1 设备及材料的迸场验收除按本规范第3.3.4和3.3.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中第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等的进场验收要求: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 网络设备的进场验收按本规范第5.2.2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软件产品的迸场验收按本规范第3.2.6 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 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 空调与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动力设备、照明控制箱、电梯等设备安装就位,并应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入点。 第 31 页
6.2.3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中的有关规定。
6.2.4 施工及施工质量检查除按本规范第3.3.6和3.3.7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的施工应按GB 50303中第12章至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程实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 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控制柜和其他设备安装时应符合GB 50303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6.2.5 工程调试完成后,系统承包商要对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传感器可用高精度仪表现场校验,使用现场控制器改变给定值或用信号发生器对执行器进行检测,传感器和执行器要逐点测试;系统功能、通信接口功能要逐项测试;并填写系统自检表。
6.2.6 工程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单位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试运行,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应保存系统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
6.3 系统检测
6.3.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以系统功能和性能检测为主,同时对现场安装质量、设备性能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记录进行抽查或复核。
6.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连续投运时间不少于1个月后进行。
6.3.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应依据工程合同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核文件、设备及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
6.3.4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时应提供以下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1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2 隐蔽工程和过程检查验收记录;
3 工程安装质量检查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 设备及系统自检测记录;
5 系统试运行记录。
I 主控项目
6.3.5 空调与通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空调系统进行温湿度及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等控制功能进行检测。应着重检测系统测控点(温度、相对湿度、压差和压力等)与被控设备(风机、风阀、加湿器及电动阀门等)的控制稳定性、响应时间和控制效果,并检测设备连锁控制和故障报答的正确性。
检测数量为每类机组按总数的20%抽检,且不得少于5台,每类机组不足5台时全部检测。被检测机组全部符合设计要求为检测合格。
6.3.6 变配电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变配电系统的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进行监测,检测时应利用工作站数据读取和现场测量的方法对电压、电流、有功(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用电量等各项参数的测量和记录进行准确性和真实性检查,显示的电力负荷及上述各参数的动态图形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参数变化情况,并对报警信号进行验证。
检测方法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参数抽20%,且数量不得少于20点,数量少于20点时全部检测。被检参数合格率100% 时为检测合格。
对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电力变压器的温度、应急发电机组的工作状态、储油罐的液位、蓄电池组及充电设备的工作状态、不间断电源的工作状态等参数进行检测时,应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3.7 公共照明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公共照明设备(公共区域、过道、园区和景观)进行监控,应以光照度、时间表等为控制依据,设置程序控制灯组的开关,检测时应检查控制动作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手动开关功能。
检测方式为抽检,按照明回路总数的20%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路,总数少于10路时应全部检测。抽检数量合格率100% 时为检测合格。
6.3.8 给排水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中水系统进行液位、压力等参数检测及水泵运行状态的监控和报警进行验证。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参数设置或人为改变现场测控点状态,监视设备的运行状态,包括自动调节水泵转速、投运水泵切换及故障状态报警和保护等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测方式为抽检,抽检数量按每类系统的50%,且不得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时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3.9 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或现场控制器对热源和热交换系统的设备运行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进行检测,并检测对设备的控制功能。
核实热源和热交换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被检系统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0 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进行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和节能优化控制。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冷水机组、冷冻冷却水系统设备控制和运行参数、状态、故障等的监视、记录与报警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设备运行的联动情况。
核实冷冻水系统能耗计量与统计资料。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6.3.11 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建筑物内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进行监测。检测时应通过工作站对系统的运行状态与故障进行监视,并与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
检测方式为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带有通信接口的各子系统以数据通信的方式相联时,应在工作站监测子系统的运行参数(含工作状态参数和报警信息),并和实际状态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响应时间符合设计要求;对可控的子系统,应检测系统对控制命令的响应情况。
数据通信接口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对接口进行全部检测,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3 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检测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功能进行检测时,应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功能,检测时应以中央管理工作站为主,对操作分站主要检测其监控和管理权限以及数据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显示和记录的各种测量数据、运行状态、故障报警等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对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并检测中央站控制命令的有效性和参数设定的功能,保证中央管理工作站的控制命令被无冲突地执行。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的存储和统计(包括检测数据、运行数据)、历史数据趋势图显示、报答存储统计(包括各类参数报警、通讯报警和设备报警)情况,中央管理工作站存储的历史数据时间应大于3个月。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数据报表生成及打印功能,故障报警信息的打印功能。
应检测中央管理工作站操作的方便性,人机界面应符合友好、汉化、图形化要求,图形切换流程清楚易懂,便于操作。对报警信息的显示和处理应直观有效。
应检测操作权限,确保系统操作的安全性。以上功能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时为检测合格。
6.3.14 系统实时性检测
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 1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90%及以上时为检测合格。
报警信号响应速度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与设备工艺性能指标的要求;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合格率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5 系统可维护功能检测
应检测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和修改功能,在中央站或现场进行控制器或控制模块应用软件的在线编程(组态)、参数修改及下载,全部功能得到验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设备、网络通讯故障的自检测功能,自检必须指示出相应设备的名称和位置,在现场设置设备故障和网络故障,在中央站观察结果显示和报警,输出结果正确且故障报警准确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16 系统可靠性检测
系统运行时,启动或停止现场设备,不应出现数据错误或产生干扰,影响系统正常工作。检测时采用远动或现场手动启/停现场设备,观察中央站数据显示和系统工作情况,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切断系统电网电源,转为UPS供电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电源转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中央站冗余主机自动投入时,系统运行不得中断;切换时系统工作正常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Ⅱ 一般项目
6.3.17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检查
现场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GB 50303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检查合格率达到100% 时为合格。
1 传感器:每种类型传感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传感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2 执行器:每种类型执行器抽检10%且不少于10台,执行器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3 控制箱(柜):各类控制箱(柜)抽检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6.3.18 现场设备性能检测
1 传感器精度测试,检测传感器采样显示值与现场实际值的一致性;依据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条件,按照设计总数的10%进行抽测,且不得少于10个,总数少于10个时全部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
2 控制设备及执行器性能测试,包括控制器、电动风阀、电动水阀和变频器等,主要测定控制设备的有效性、正确性和稳定性;测试核对电动调节阀在零开度、50%和80%的行程处与控制指令的一致性及响应速度;测试结果应满足合同技术文件及控制工艺对设备性能的要求。
检测为20%抽测,但不得少于5个,设备数量少于5个时全部测试,检测合格率达到100%时为检测合格。
6.3.19 根据现场配置和运行情况对以下项目做出评测:
1 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
2 系统的冗余配置,主要指控制网络、工作站、服务器、数据库和电源等;
3 系统可扩展性,控制器I/O口的备用量应符合合同技术文件要求,但不应低于I/O口实际使用数的10%;机柜至少应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和10%的备用接线端子;
4 节能措施评测,包括空调设备的优化控制、冷热源自动调节、照明设备自动控制、风机变频调速、VAV变风量控制等。根据合同技术文件的要求,通过对系统数据库记录分析、现场控制效果测试和数据计算后做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评测。
结论为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设计要求。
6.4 竣工验收
6.4.1 竣工验收应在系统正常连续投运时间超过3个月后进行。
6.4.2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合同技术文件;
2 竣工图纸:
1) 设计说明;
2)系统结构图;
3)各子系统控制原理图;
4)设备布置及管线平面图;
5)控制系统配电箱电气原理图;
6)相关监控设备电气接线图;
7)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
8)设备清单;
9)监控点(I/0)表等。
3 系统设备产品说明书;
4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5 设备及系统测试记录:
1) 设备测试记录;
2)系统功能检查及测试记录;
3)系统联动功能测试记录。
6 其他文件:
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2)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6.4.3 必要时各子系统可分别进行验收,验收时应作好验收记录,签署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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