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定业主无权拒交物业费 合理吗?(2)
出处:翘楚验房
2015-07-17 16:06
业主的反对声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而专家更是搬出了法律来做后台,更是在理。彼此都在理的观点,究竟哪出了问题呢?
业主反对的焦点在于,除去一小部分恶意拖欠行为,大部分不愿缴纳的业主,其实是利用手中的这个权利作为筹码,逼物业改进服务质量。
那么问题来了,物业服务质量是否令业主满意,谁说了算?如果物业不合格,又有谁来管?如果需要业主用不交物业费这一违法行为做反抗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不是意味着某些部门工作监管的缺失呢?
对物业满意与否 谁说了算?
满意这事,是个主观感受,而每个人的主观感受是不一样的,所以自然不能用业主个体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标准。
《条例》(草案)中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第三方顾问与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开展评估,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评估结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但是这个“第三方顾问与评估机构”是否成熟?要去哪里找?条例中并未有更详细的阐述。
物业不合格 谁来管?
既然条例规定了业主必须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对等的,自然也要对物业的各项行为做出规范。
《条例》(草案)中规定,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物业如果有失信行为,严重的会停止从业资格。
对于一些物业的违规行为,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核查,并书面告知业主核查结果。
违规行为包括: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
以上行为均为物业主动作为损害业主利益,但如果物业不作为,影响业主的感受和生活,又该找谁投诉呢?比如某个业主家漏水,物业不管,你还逼着人交物业费,业主当然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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