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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定业主无权拒交物业费 合理吗?

出处:翘楚验房 2015-07-17 16:06
    7月6日,《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有条款明确业主不得以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将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该条款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不少业主认为这剥夺了自己与物业谈判的筹码。而条例制定者却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义务必须遵守。



    据媒体报道,南京全市现有封闭小区4129个,物业企业1050家,全市物业费征缴率只有六成稍多。99%以上的物业公司收入都是包干制,即业主提供一定的经费,能不能盈利,看物业公司的本事。而光靠这部分钱,八成物业公司要亏本。物业公司或降低服务标准,或把公共物业收益,如停车费、电梯和小区内广告费等装入自己腰包。

    侵占公共收益这条尤其招业主反感,而物业从业人员素质层次不齐,业主在维权中不时遭遇暴力,也使得其和物业的矛盾越来越深。

    反对声:该条款赋予了物业公然抢劫业主的权利

    8mile:如果这么一搞,业主们想维权就更是难上加难了,手上最后的筹码都没有了!如果说个别业主是拒缴物业费的老赖,大多数只是拿物业费要与无法令人满意的物业交涉的武器,现在都这么玩了,以后物业会不会更加为所欲为?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不是神仙:这就等同于强买强卖,服务不好,物业不作为,把小区环境搞的一团糟,我们作为物业的雇主还必须要付钱?到底谁是甲方啊?如果这条通过,等同于授予物业公司公然抢劫业主的权力,坚决反对。如果这条保留,必须对应的制定物业公司如果服务不到位,或者没有履行和小区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服务项目时对物业公司的惩处条款。

    好酒享尽:物业是干什么的?我就是花钱买你服务的,难道是收费员?如果有了这条一些不良物业就更加有恃无恐了。

    制定者:服务需要花钱来买 否则陷入恶性循环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起草组负责人、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广华教授认为:业主不愿意交费,因为物管企业服务质量不行,不交费之后物管企业怠工,服务质量变得更差……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另外,业主缴纳物业费体现了业主对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义务和责任,和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是同一个对等的法律关系。如果物管企业服务不到位,在法律上有救济渠道,合同法的第107条就有规定。而且,一部分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另一部分业主拒不交纳,实际上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文规定符合上位法精神,对业主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进行了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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