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6)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1:46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7.5.2 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7.6 扶 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类 别 |
截面尺寸(mm) |
圆 形 扶 手 |
35~45(直径) |
矩 形 扶 手 |
35~45(宽度) |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7 电梯与升降平台
7.7.1 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7.2 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表7.7.2 候梯厅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
设 计 要 求 |
深 度 |
候梯厅深度大于或等于1.80m。 |
按 钮 |
高度0.90~1.10mm。 |
电梯门洞 |
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90m。 |
显示与音响 |
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
标 志 |
1 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 2 电梯口应设提示盲道。 |

表7.3.3 此同时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
设 计 要 求 |
电梯门 |
开启净宽度大于或等于0.80m。 |
面 积 |
1.轿厢深度大于或等于1.40m。 2.轿厢宽度大于或等于1.10m。 |
扶 手 |
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0.80~0.85m的扶手。 |
选层按钮 |
轿厢侧面应设高0.90~1.10m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
镜 子 |
轿厢正面高0.90m处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
显示与音响 |
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
7.7.5 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7.7.5);
1 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2 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0.90 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7.8 公共厕所、专用厕所和公共浴室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定。
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
设 计 要 求 |
入 口 |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
门 扇 |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
通 道 |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
洗手盆 |
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
男厕所 |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
无障碍厕所 |
1 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 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 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
安全抓杆 |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3抓杆应安装坚固。 |
表7.8.2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
设 计 要 求 |
设置位置 |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
入 口 |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
门 扇 |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
面 积 |
≥2.00m×2.00m(图7.8.2)。 |
坐便器 |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
洗手盆 |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
放物台 |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
挂衣钩 |
可设高1.20m的挂衣钩。 |
呼叫按钮 |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
安全抓杆 |
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
表7.8.3 公共浴室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
设 计 要 求 |
入 口 |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规定。 |
通 道 |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
门 扇 |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规定。 2 无障碍浴间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
无障碍 淋浴房 |
1 淋浴间不应小于3.50m2(门扇向外开启)。 2 淋浴间应设高0.45m的洗浴坐椅。 3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是1.50m。 4 淋浴间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0m的垂直抓杆。 |
无障碍 盆浴间 |
1 盆浴间不应小于4.50 m2(门扇向外开启)。 2 浴盆一端设深度不小于0.40m的洗浴坐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 3 在浴盆内侧应设高0.60m和0.90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0.80m。 4 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
呼叫按钮 |
无障碍浴间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
安全抓杆 |
应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 m(图7.9.2-2);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 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
观众席位数 |
轮椅席位数 |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
500~1500 |
≥2~4 |
体育馆、游泳馆(场) |
2000~6000 |
≥4~6 |
体 育 场 |
20000~60000 |
≥6~10 |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
500以下 |
≥1~2 |
7.10 无障碍客房
7.10.1 设有客房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10.1的规定。
表7.10.1 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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