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1:46
7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7.1 建筑入口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建 筑 类 别 |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
≥2.00 |
2 小型公共建筑 |
≥1.50 |
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
≥2.00 |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
≥1.50 |
5 无障碍宿舍建筑 |
≥1.50 |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 筑 类 别 |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
≥1.50 |
2 小型公共建筑 |
≥1.20 |
3 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 |
≥1.50 |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
≥1.20 |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坡 道 位 置 |
最 大 坡 度 |
最小宽度(m) |
1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2 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3 室内走道 4 室外通路 5 困难地段 |
1:12 1:20 1:12 1:20 1:10~1:8 |
≥1.20 ≥1.50 ≥1.00 ≥1.50 ≥1.20 |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
1:20 |
1:16 |
1:12 |
1:10 |
1:8 |
最大高度(m) |
1.5 |
1.00 |
0.75 |
0.60 |
0.35 |
水平长度(m) |
30.00 |
16.00 |
9.00 |
6.00 |
2.80 |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 筑 类 别 |
最 小 宽 度(m) |
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 居住建筑走廊 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
≥1.80 ≥1.50 ≥0.90 ≥1.20 ≥1.50 |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
类 别 |
净 宽(m) |
1 自动门 2 推拉门、折叠门 3 平开门 4 弹簧门 (小力度) |
≥1.00 ≥0.80 ≥0.80 ≥0.80 |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图7.4.1-2);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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