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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2:08

5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验收。
5.1.2  当建筑主体材料或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的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个房间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作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产品的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进场时,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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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产品检测报告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I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66、钍-232、钾-40的比活度的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 Ra)不大于1.0和外照射指数(I r)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E1类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上风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 Bq/m3。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 18204.26-2000的规定。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测量结果在0 mg/m3~ 0.60mg/m3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或等于25 %。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6-2000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 18204.25-2000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方法》GB/T14669-93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T 18204.25-2000的测定结果为准。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 ,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3设置:
 
6.0.1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2)

检测点数(个)
<50
≥50、<100
≥100、<500
≥500、<1000
≥1000、<3000
≥3000
1
2
不少于3
不少于5
不少于6
不少于9
6.0.14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 h后进行。
    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 h以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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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苯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A.0.1
环境测试舱的容积应为1~40m3
A.0.2 环境测试舱的内壁材料应采用不锈钢、铝(磨光或抛光)、玻璃等惰性材料建造。
A.0.3 环境测试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23士1℃
2 相对湿度:45%士5%;
3 空气交换率:1士0.05次/h;
4 被测样品表面附近空气流速:0.1~0.3m/s;
5 被测样品表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为1:1;
6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等材料的游离甲醛释放量前,测试舱内洁净空气中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006mg/m3。
A.0.4 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时,除直接用整块材料进行测试外,用于测试的板材均应进行边沿密封处理;
2 应将被测材料垂直放在测试舱的中心位置,板材与板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00mm,并与气流方向平行;
3 测试舱法采样测试游离甲醛释放量每天测试1次。当连续2d测试浓度下降不大于5 %时,可认为达到了平衡状态。以最后2次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4 如果测试第28d仍然达不到平衡状态,可结束测试,以第28d的测试结果作为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A.0.5 采样方法。空气取样和分析时,先将空气抽样系统与环境测试舱的空气出口相连。两个吸收瓶中各加入25mL蒸馏水,开动抽气泵,抽气速度控制在2L/min左右,每次至少抽取100L空气。
A.0.6  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1 所用仪器、试剂配制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的规定;
2 空气抽样系统包括:抽样管、2个100mL的吸收瓶、硅胶干燥器、气体抽样泵、气体流量计、气体计量表;
3 校准曲线和校准曲线斜率的确定,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的规定;
4 测定:从2个吸收瓶中各取10.0mL分别移入50.0mL具塞三角烧瓶中,再加入10.0mL乙酰丙酮溶液和10.0mL乙酸铵溶液,摇匀,上塞,然后分别放至40℃的水浴中加热15min,再将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约1h)。用分光光度法在412nm处测定吸光度,同时做试剂空白;
5  计算:吸收液的吸光度测定值与空白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线的斜率,再乘以吸收液的体积,即为每个吸收瓶中的甲醛量。2个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即得甲醛的总量。甲醛总量除以抽取空气的体积,即得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量,以mg/m3表示。空气样品的体积应通过气体方程式校正到23ºC时的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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