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2:10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18883-2002
自 2003-3-1 起执行
前言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安全所,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环保所。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11737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12372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 改进的Saltzman法
GB/T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GB/T14668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纳-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15437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纳分光光度法
GB/T15438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GB/T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28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甲醛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612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分光光度法
GB16147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GB/T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18204.13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
GB/T18204.14 公共场所空气湿度测定方法
GB/T18204.15 公共场所风速测定方法
GB/T18204.18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
GB/T18204.23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18204.25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GB/T18204.26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GB/T18204.27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 indoor air quality parameter
指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数。
3.2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les with diameters of 10 µm or less, 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µm的颗粒物。
3.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利用Tenax GC或Tenax 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已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4
标准状态 normal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干物质状态。
4 室内空气质量
4.1 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
4.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见表1。
表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5 室内空气质量检验
5.1 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监测技术见附录A。
5.2 室内空气中苯的检验方法见附录B。
5.3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检验方法见附录C。
5.4 室内空气中菌落总数检验方法见附录D。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室内空气监测技术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室内空气监测时的选点要求、采样时间和频率、采样方法和仪器、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测试结果和评价。
A.2 选点要求
A.2.1 采样点的数量:采样点的数量根据监测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以期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水平。原则上小于50m2的房间应设(1~3)个点;50m 2~100 m2设(3~5)个点;100 m2以上至少设5个点。在对角线上或梅花式均匀分布。
A.2.2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5m。
A.2.3 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相对高度0.5m~1.5m之间。
A.3 采样时间和频率
年平均浓度至少采样3个月,日平均浓度至少采样18h,8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6h,1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45min,采样时间应函盖通风最差的时间段。
A.4 采样方法和采样仪器
根据污染物在室内空气中存在状态,选用合适的采样方法和仪器,用于室内的采样器的噪声应小于50dB(A)。具体采样方法应按各个污染物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方法和操作步骤进行。
A.4.1 筛选法采样:采样前关闭门窗12h,采样时关闭门窗,至少采样45min。
A.4.2 累积法采样:当采用筛选法采样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必须采用累积法(按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值)的要求采样。
A.5 质量保证措施
A.5.1 气密性检查:有动力采样器在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气密性进行检查,不得漏气。
A.5.2 流量校准:采样系统流量要能保持恒定,采样前和采样后要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系统进气流量,误差不超过5%。
采样器流量校准:在采样器正常使用状态下,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器流量计的刻度,校准5个点,绘制流量标准曲线。纪录校准时的大气压力和温度。
A.5.3 空白检验:在一批现场采样中,应留有两个采样管不采样,并按其他样品管一样对待,作为采样过程中空白检验,若空白检验超过控制范围,则这批样品作废。
A.5.4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对仪器进行检验和标定。
A.5.5 在计算浓度时应用下式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式中:
V0——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L;
V——采样体积,L;
T0——标准状态下的绝对温度,273K;
T——采样时采样点现场的温度(t)与标准状态的绝对温度之和,(t+273)K;
P0——标准状态下的大气压力,101.3kPa;
P——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A.5.6 每次平行采样,测定之差与平均值比较的相对偏差不超过20%。
A.6 检验方法
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见表A.1。
表A.1 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
表A.1(续)
A.7 记录
采样时要对现场情况、各种污染源、采样日期、时间、地点、数量、布点方式、大气压力、气温、相对温度、空气流速以及采样者签字等做出详细记录,随样品一同报到实验室。
检验时应对检验日期、实验室、仪器和编号、分析方法、检验依据、实验条件、原始数据、测试人、校核人等做出详细记录。
A.8 测试结果和评价
测试结果以平均值表示,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指标平均值符合标准值要求时,为符合本标准。如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为不符合本标准。
要求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值的参数,可以先做筛选采样检验。若检验结果符合标准值要求,为符合本标准。若筛选采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值要求,必须按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值的要求,用累积采样检验结果评价。
GBT18883-2002
自 2003-3-1 起执行
前言
为保护人体健康,预防和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安全所,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院环保所。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19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11737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GB/T12372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 改进的Saltzman法
GB/T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GB/T14668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14677 空气质量 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纳-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1526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435 环境空气 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15437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纳分光光度法
GB/T15438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GB/T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28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甲醛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612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分光光度法
GB16147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GB/T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18204.13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
GB/T18204.14 公共场所空气湿度测定方法
GB/T18204.15 公共场所风速测定方法
GB/T18204.18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
GB/T18204.23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18204.25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GB/T18204.26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GB/T18204.27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 indoor air quality parameter
指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数。
3.2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les with diameters of 10 µm or less, 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µm的颗粒物。
3.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利用Tenax GC或Tenax 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已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3.4
标准状态 normal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干物质状态。
4 室内空气质量
4.1 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常嗅味。
4.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见表1。
表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5 室内空气质量检验
5.1 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监测技术见附录A。
5.2 室内空气中苯的检验方法见附录B。
5.3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的检验方法见附录C。
5.4 室内空气中菌落总数检验方法见附录D。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室内空气监测技术
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室内空气监测时的选点要求、采样时间和频率、采样方法和仪器、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质量保证措施、测试结果和评价。
A.2 选点要求
A.2.1 采样点的数量:采样点的数量根据监测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以期能正确反映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水平。原则上小于50m2的房间应设(1~3)个点;50m 2~100 m2设(3~5)个点;100 m2以上至少设5个点。在对角线上或梅花式均匀分布。
A.2.2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5m。
A.2.3 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相对高度0.5m~1.5m之间。
A.3 采样时间和频率
年平均浓度至少采样3个月,日平均浓度至少采样18h,8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6h,1h平均浓度至少采样45min,采样时间应函盖通风最差的时间段。
A.4 采样方法和采样仪器
根据污染物在室内空气中存在状态,选用合适的采样方法和仪器,用于室内的采样器的噪声应小于50dB(A)。具体采样方法应按各个污染物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方法和操作步骤进行。
A.4.1 筛选法采样:采样前关闭门窗12h,采样时关闭门窗,至少采样45min。
A.4.2 累积法采样:当采用筛选法采样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必须采用累积法(按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值)的要求采样。
A.5 质量保证措施
A.5.1 气密性检查:有动力采样器在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气密性进行检查,不得漏气。
A.5.2 流量校准:采样系统流量要能保持恒定,采样前和采样后要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系统进气流量,误差不超过5%。
采样器流量校准:在采样器正常使用状态下,用一级皂膜计校准采样器流量计的刻度,校准5个点,绘制流量标准曲线。纪录校准时的大气压力和温度。
A.5.3 空白检验:在一批现场采样中,应留有两个采样管不采样,并按其他样品管一样对待,作为采样过程中空白检验,若空白检验超过控制范围,则这批样品作废。
A.5.4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对仪器进行检验和标定。
A.5.5 在计算浓度时应用下式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体积:
式中:
V0——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采样体积,L;
V——采样体积,L;
T0——标准状态下的绝对温度,273K;
T——采样时采样点现场的温度(t)与标准状态的绝对温度之和,(t+273)K;
P0——标准状态下的大气压力,101.3kPa;
P——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A.5.6 每次平行采样,测定之差与平均值比较的相对偏差不超过20%。
A.6 检验方法
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见表A.1。
表A.1 室内空气中各种参数的检验方法
表A.1(续)
A.7 记录
采样时要对现场情况、各种污染源、采样日期、时间、地点、数量、布点方式、大气压力、气温、相对温度、空气流速以及采样者签字等做出详细记录,随样品一同报到实验室。
检验时应对检验日期、实验室、仪器和编号、分析方法、检验依据、实验条件、原始数据、测试人、校核人等做出详细记录。
A.8 测试结果和评价
测试结果以平均值表示,化学性、生物性和放射性指标平均值符合标准值要求时,为符合本标准。如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为不符合本标准。
要求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值的参数,可以先做筛选采样检验。若检验结果符合标准值要求,为符合本标准。若筛选采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值要求,必须按年平均、日平均、8h平均值的要求,用累积采样检验结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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