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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家装投诉七大维权案例—— 装饰公司私自更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9-18 16:49
   近一年来,记者从中筛选出十大典型案例,由本报消费维权律师点评分析。
 
   案例一:
 
   装修问题多各种要求全不符
 
   沈阳市民邱女士以18000元的价格与一家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新房装修合同。但刮完大白的墙体出现裂缝;定制的酒柜,柜门颜色与要求不符。在双方多次协商后,装修公司承诺赔偿5000元,但最终只赔偿了4500元。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威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装修服务时,应该事先与装修公司签订详细的装修合同。包括装修项目、定制物品规格等。
 
   案例二:
 
   卫生间装完一年内渗水
  
   沈阳市民刘女士装修完房子后入住新居,不到一年时间卫生间墙面反潮、开裂、渗水。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晓潮认为,刘女士家卫生间在规定保修期限,装修公司有义务为其修缮。
 
   案例三:
 
   新房装修窗台板变形窗户打不开
 
   沈阳市消费者张女士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装修合同,合同签订装修材料由装修公司负责。张女士入住后,发现窗台板有变形现象,并且越来越严重,最后窗户都打不开。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认为,如果装修材料是消费者自己购买,只要求装修公司负责装修,那么出现问题装修公司可以不负责任。而本案中装修合同中已标明购料与装修均由装修公司负责,并且出现问题的窗台板也是由装修公司负责购买的,装修公司应该先行为消费者更换窗台板,属于窗台板供应商或生产者的责任,装修公司可以向供应商或生产者追偿。
 
   案例四:
 
   停工期出问题装修公司应担责
 
   沈阳市民吕先生家装工程进行到漆工工序时,因装修工人因家中有事,停工半个多月。当装修工人再次进场施工时,问题出现了:由于装修工未把钥匙交给业主,也未向业主作任何交代,当时工地处在潮湿环境当中,使得木质家具发生霉变、变形。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威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家装公司管理不善而造成事故的个案。规范要求,从工人进场施工开始,装饰公司就要对原居室的陈设、设施、结构及施工现场做好保护。工人需较长时间离开工地,则要做好成品保护或向业主明确告知注意事项。如果因此发生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承担责任。
 
   案例五:
 
   “游击队”装修后防水出问题
 
   沈阳市民赵女士通过老家的亲戚找到在沈阳做装修的一支工程队装修新房。双方约定一个月完成装修,然而两个月过去了,装修还没有结束。而工程队负责人徐先生却不见了踪影。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威表示,消费者要做的首先是保留证据,可以拍摄一些水管漏水的图片或者视频,包括楼下被淹的情况。如果已经开始进行维修,施工方开出的发票要保存好,另外就是当初签订的合同,都是重要证据,要保存好以便进行维权。
 
   案例六:
 
   约定条款不算数原是合同有问题
 
   沈阳市民周先生与某家装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今年6月12日工人进场施工,周先生支付3.5万元首期工程款;6月26日瓦工结束,周先生支付2.5万元二期工程款。施工过程中,直到6月26日,瓦工工程才刚刚开始,但此时家装公司却向周先生催要2.5万元的二期款。
 
   周先生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正规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不但合同条款有欠缺。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晓潮认为,消费者与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最好用由工商部门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
 
   案例七:私自更换材料品牌装饰公司被投诉消费者可索赔
 
   今年5月,沈阳市民赵先生与一家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完工后,赵先生发现部分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样品品牌不符,装修公司更换材料品牌事先并未征得他的同意,赵先生认为装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更让赵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屋内地砖铺设完工后,他检查发现地砖铺设不平整,影响美观。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明确了装修材料的品牌,那么标注品牌应该视为装修首选,装修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该品牌的装修材料。如果装修公司因终止与厂家合作等自身原因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合同约定品牌的材料,装修公司更换材料品牌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否则私自更换材料应为此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可要求装修公司给予赔偿。
 
   案例八:
 
   交完装修款拖延一月未开工
 
   沈阳市消费者于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下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精装自家住房,全款5万元。但由于消费者未约定交付时间,装修公司就一直拖延装修。于先生等待一个月后见装修公司未施工,找到装修公司要求立即开工,装修公司负责人却以太忙为由不予接待。
 
   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装修房屋,商家无故拖延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装修公司应该按规定履行装修义务。
 
   案例九:
 
   环保检测不达标装饰公司应赔钱
 
   沈阳市民林女士选择一家装饰公司为新房做装修,装修工程完工后发现,房间里散发一种刺鼻气味开窗后也无法散尽。林女士花钱请了一家检测公司对房间内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tvoc和二甲苯都超标,为此,林女士找到了该装饰公司要求赔偿。面对检测报告,经多次协商,该装修公司只好掏出了4000元作为赔偿。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晓潮表示,目前的装修合同中,都对环保作出了约定,因此,如果环保不达标,可以找装饰公司赔偿,但是检测单位必须是管理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权威部门。
 
   案例十:地板刚铺一个月表面起泡现霉斑
 
   沈阳市民郝先生订购了一批地板,地板到货后商家安排工人将地板铺好。刚过一个月,地板表面出现了霉斑,有几处还起了泡。
 
   郝先生认为地板专营店提供的地板存在质量问题,事后,郝先生找到商家理论,要求商家进行维修,但地板专营店负责人向郝先生回应称,因为郝先生在铺地板前对地面进行了找平,且对地面洒过水,从而使地面受潮,致使地板出现问题,拒绝维修。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瑛认为,地板专营店在铺设地板前,应当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同时在正式铺设时,应当再确认地面情况。如果消费者在了解相关情况下执意要铺设,那么因此出现的问题消费者也有一定责任。本案中,铺设地板过程中,商家并未履行该义务,地板铺设时间仅有一个月,还没有出质保期,商家有义务对商品进行维护维修。
 
内容来源: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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