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出处:翘楚验房
2015-09-28 23:0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技术水平得到快速提高,适应了社会经济生活和生产对建筑产品的质量、标准的不断提高的要求。近几年来,我国建筑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技术创新,开发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建筑产品的各专业。一些新的建筑思想和理念也在建筑工程设计的各专业中体现出来。我国建筑给水排水技术在建筑技术的这种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取得了巨大进步,在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及宜用性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研究,取得了很多新的技术成果和设计新思想。适应了建筑产品的多功能化、宜人化发展的需求,同时在建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技术上的创新性改进。在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与建筑内、外部系统的对接和与相关专业技术的衔接上进行了设计理念的更新。这些新技术新设计思想应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体现出来,提高技术设计水平,适应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的技术已用于工程实践中,并已取得了良好的工程效益。
本次规范的修订是为适应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技术的新的发展成果和新的建筑产品要求进行的。加强了建筑给水排水技术严谨性和系统性,集成了目前我国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最新的技术和经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A、3.2.4、3.2.4A、3.2.4C、3.2.5、3.2.5A、3.2.5B、3.2.5C、3.2.6、3.2.10、3.9.14、3.9.18A、3.9.20A、3.9.24、4.2.6、4.3.3A、4.3.4、4.3.6、4.3.6A、4.5.10A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1 总 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 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 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 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 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 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1.0.3A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本规范表3.1.9规定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并采用本规范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可按本规范第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 给 水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民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3.1.6 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确定。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按表3.1.9确定。
表3.1.9 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3.1.10 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用水对象细化分类)
表3.1.10 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注: 1 除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水定额中含食堂用水,其它均不含食堂用水;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L~60L;
3 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水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 设计工业企业建筑时,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40~60) 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3.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可按表3.1.13计祘。(洗车方式)
表3.1.13 汽车冲洗用水量定额 (L/辆·次)
注: 当汽车冲洗设备用水量定额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
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确定。
表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公称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
注:
1 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 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产品要求确定时的当量如何定)
3.1.14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要求。
3.1.14B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C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已在工程中应用)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修编后的标准,注意其修编周期和时间)
3.2.2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注意相关规范的变化,也在完善过程中)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注意系统的封闭性,以城市给水为基准,管理的有效性、技术的可靠性和水源的保护及水质的稳定性)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注意严禁“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污染的定义、系统密闭性要求、系统边界、水质的单纯性)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溢流边缘、负压抽吸)
3.2.4B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注意系统边界:1)地下储水池-水泵-高位水箱-城市供水系统系统、2)直接进水系统。)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不同水质的系统应严格界定,设空气间隙连接,无风险的连接方式)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安装方式、部位、方向、密封压力、排水管要求,水头损失计算)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确定的二个系统边界)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不同的危险系统)
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L(注意几种装置系统的可靠性表A。0.2)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5D 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设防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分析连接装置的安全性)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空气隔断)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2.8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系统分隔、消防及其它用水)
3.2.8A 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时,小区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贮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 (系统未做分隔,需要措施,应满足子系统连接的逻辑要求)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系统分隔要求)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状态系统分隔,可实施性)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水质安全,系统与外环境环境系统的分隔)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生物的定义、可行的技术措施)
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确保空气隔断装置)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符合本规范第4.3.13条的规定;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与建筑系统的分隔)
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水质维护,余氯含量问题)
3.3系统选择
3.3.1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1A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3.3.2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水资源的利用评介,节水、节能理念)
3.3.2A 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水源系统边界的衔接)
2 叠压供水的调速泵机组的扬程应按吸水端城镇给水管网允许最低水压确定。泵组出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叠压供水系统在用户正常用水情况下不得断水;
注:当城镇给水管网用水低谷时段的水压能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可设置旁通管,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 叠压供水当配置气压给水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8.5条的规定;当配置低位水箱时,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4 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 254的要求。 (系统技术参数)
3.3.3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2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3 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注意子系统界定与分解)
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2 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3.5A 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静水压、动水压)
3.3.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防止压力过大引起的安全性问题)
3.4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管材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道系统的要求,必要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3.4.2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管内壁的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考虑的影响因数,防腐与防锈)
3.4.3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参考相关技术规程)
注: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
(塑料管的热胀性问题和水压较高的问题)
3.4.4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连接装置的技术要求与考虑的因素)
3.4.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系统状态发生变化的位置地方)
水池(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倒流防止器等处应按安装要求配置。(检修和控制要求)
3.4.6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1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2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宜采用闸板阀、球阀、半球阀;
3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4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5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在一般设计手册上有,这纳入规范)
3.4.7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1 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注: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再装止回阀。
2 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满足倒流器设置要求确定)
3 水泵出水管上;
4 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和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满足倒流设置要求,水力条件需要)
3.4.8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根据止回阀的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前水压小的部位, 宜选用旋启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阀;
2 关闭后密闭性能要求严密的部位,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止回阀;
3 要求削弱关闭水锤的部位,宜选用速闭消声止回阀或有阻尼装置的缓闭止回阀;
4 止回阀的阀瓣或阀芯,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
5 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止回阀。(一般技术手册有)
6当水箱、水塔进出水为同一管道时,不宜选用振动大的旋启式或升降式止回阀。(建筑环境衔接)
3.4.8A 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排水口的边界界定及连接装置要求)
3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淹没的场所。
3.4.8B 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 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3 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类似于水池通气管,防生物侵入)
3.4.9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1;当采用减压比大于3:1时,应避免气蚀区。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宜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当最大压差超过规定值时,宜串联设置;
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1 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 配水件的试验压力应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 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 当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当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一用一备, 但不得设置旁通管。(安全性,稳定性和环境噪声控制要求)
3.4.11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 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泄压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当直接排放时,可排入集水井或排水沟。(个别工程问题的技术保障,系统边界的衔接)
3.4.12 安全阀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3.4.1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 减压阀、泄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防倒流器前)
2 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 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
注: 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3.4.18 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此款删除)
2 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 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4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水表在系统边界上连接装置,综合流量是的水表过流量)(注意水表的技术术语修改)
3.5管道布置和敷设
3.5.1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环状管网的计算问题,是双向流动的)
3.5.2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与建筑环境系统的衔接)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5.2A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一般技术手册有此条,接口位置)
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5.5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表述更准确)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5.12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3.5.13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管道系统的防护)
3.5.15 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 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热胀问题)
3.5.17 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结露保冷层,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执行。
3.5.18 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目前来看,热熔接口较安全可靠)
3.5.18 给水管道不论管材是金属管还是塑料管(含复合管),均不得直接埋设在建筑结3.5.20 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要求设置防护阀门等措施。(给水管道可以敷设的位置和与相关系统的衔接)
3.5.24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保温层,保温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防护)
3.6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6.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表3.6.1中数值的室外给水管段,其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6.3、3.6.4条计算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规范第3.6.5条和第3.6.6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流量计算的基本程序)
表3.6.1 居住小区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流量计算人数
注:1 当居住小区内含多种住宅类别及户内Ng不同时,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2 表内数据可用内插法。(加权方法)
2 服务人数大于表3.6.1中数值的给水干管,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的生活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1.10条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节点流量;
3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平均小时流量)
注:凡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均应另计。(一般是单独系统,收费及管理单列)
3.6.1A 公共建筑区的给水管道应按本规范第3.6.5条计算管段流量和按第3.6.6条计算管段节点流量。
3.6.1B 小区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区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6.1、3.6.1A条的规定计算,并应考虑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
2 不少于两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于70%的流量;(室外给水规范)
3 当小区室外给水管网为支状布置时,小区引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4 小区环状管道宜管径相同。(存在由于流量计算向是单向的,与环网的双向不吻合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建筑技术水平得到快速提高,适应了社会经济生活和生产对建筑产品的质量、标准的不断提高的要求。近几年来,我国建筑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开发、技术创新,开发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建筑产品的各专业。一些新的建筑思想和理念也在建筑工程设计的各专业中体现出来。我国建筑给水排水技术在建筑技术的这种日新月异的发展中取得了巨大进步,在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及宜用性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研究,取得了很多新的技术成果和设计新思想。适应了建筑产品的多功能化、宜人化发展的需求,同时在建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做了技术上的创新性改进。在建筑给水排水系统与建筑内、外部系统的对接和与相关专业技术的衔接上进行了设计理念的更新。这些新技术新设计思想应在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中体现出来,提高技术设计水平,适应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有的技术已用于工程实践中,并已取得了良好的工程效益。
本次规范的修订是为适应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技术的新的发展成果和新的建筑产品要求进行的。加强了建筑给水排水技术严谨性和系统性,集成了目前我国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最新的技术和经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A、3.2.4、3.2.4A、3.2.4C、3.2.5、3.2.5A、3.2.5B、3.2.5C、3.2.6、3.2.10、3.9.14、3.9.18A、3.9.20A、3.9.24、4.2.6、4.3.3A、4.3.4、4.3.6、4.3.6A、4.5.10A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1 总 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 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 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 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 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 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1.0.3A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按小区人口和本规范表3.1.9规定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并采用本规范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应根据气候条件、植物种类、土壤理化性状、浇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小区绿化浇灌用水定额可按浇灌面积(1.0~3.0)L/m2·d计算,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共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可按本规范第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 给 水
3.1 用水定额和水压
3.1.1 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
1 居民生活用水量;
2 公共建筑用水量;
3 绿化用水量;
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
5 道路、广场用水量;
6 公用设施用水量;
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
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计入正常用水量。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3.1.6 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确定。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计算参数,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可根据住宅类别、卫生器具设置标准按表3.1.9确定。
表3.1.9 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住宅 类别 |
卫生器具设置标准 |
用水定额 (L/人·d) |
小时变系数 Kh |
|
普 通 住 宅 |
Ⅰ | 有大便器、洗涤盆 | 85~150 | 3.0~2.5 |
Ⅱ |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机、热水器和沐浴设备 | 130~300 | 2.8~2.3 | |
III |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机、集中热水供应(或家用热水机组)和沐浴设备 | 180~320 | 2.5~2.0 | |
别墅 |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洗衣机、洒水栓,家用热水机组和沐浴设备 | 200~350 | 2.3~1.8 |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绿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
3.1.10 宿舍、旅馆等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条件,可按表3.1.10确定。(用水对象细化分类)
表3.1.10 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
建 筑 物 名 称 | 单 位 | 最高用水定额(L) | 使用时数 | 小时变化系数 | |
1 |
宿舍 I类、II类III类、IV类 |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
150~200 100~150 |
24 24 |
3.0~2.5 3.5~3.0 |
2 |
招待所、培训中心、普通旅馆 设公用盥洗室、淋浴室、洗衣室 设单独卫生间、公用洗衣室 |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
50~100 80~130 100~150 |
24 | 3.0~2.5 |
3 | 酒店式公寓 | 每人每日 | 200~300 | 24 | 2.5~2.0 |
4 |
宾馆客房 旅客员工 |
每床位每日 每人每日 |
250~400 80~100 |
24 | 2.5~2.0 |
5 |
医院住院部 设公用盥洗室 设公用盥洗室、淋浴室 设单独卫生间 医务人员 门诊部、诊疗所 疗养院、休养所住房部 |
每床位每日 每床位每日 每床位每日 每人每班 每病人每次 每床位每日 |
100~200 150~250 250~400 150~250 10~15 200~300 |
24 24 24 8 8~12 24 |
2.5~2.0 2.5~2.0 2.5~2.0 2.0~1.5 1.5~1.2 2.0~1.5 |
6 |
养老院、托老所 全托 日托 |
每人每日 每人每日 |
100~150 50~80 |
24 10 |
2.5~2.0 2.0 |
7 |
幼儿园、托儿所 有住宿 无住宿 |
每儿童每日 每儿童每日 |
50~100 30~50 |
24 10 |
3.0~2.5 2.0 |
8 |
公共浴室 淋浴 浴盆、淋浴 桑拿浴(淋浴、按摩池) |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
100 120~150 150~200 |
12 12 12 |
2.0~1.5 |
9 | 理发室、美容院 | 每顾客每次 | 40~100 | 12 | 2.0~1.5 |
10 | 洗衣房 | 每Kg干衣 | 40~80 | 8 | 1.5~1.2 |
11 |
餐饮业 中餐酒楼 快餐店、职工及学生食堂 酒吧、咖啡馆、茶座、卡拉OK房 |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每顾客每次 |
40~60 20~25 5~15 |
10~12 12~16 8~18 |
1.5~1.2 |
12 |
商场 员工及顾客 |
每m2营业厅面积每日 | 5~8 | 12 | 1.5~1.2 |
13 | 图书馆 |
每人每次 员工 |
5~10 50 |
8~10 8~10 |
15~1.2 15~1.2 |
14 | 书店 |
员工每人每班 每㎡营业厅 |
30~50 3~6 |
8~12 8~12 |
1.5~1.2 1.5~1.2 |
15 | 办公楼 | 每人每班 | 30~50 | 8~10 | 1.5~1.2 |
16 |
教学、实验楼 中小学校 高等院校 |
每学生每日 每学生每日 |
20~40 40~50 |
8~9 8~9 |
1.5~1.2 1.5~1.2 |
17 | 电影院、剧院 | 每观众每场 | 3~5 | 3 | 1.5~1.2 |
18 | 会展中心(博物馆、展览馆) |
员工每人每班 每㎡展厅每日 |
30~50 3~6 |
8~16 | 1.5~1.2 |
19 | 健身中心 | 每人每次 | 30~50 | 8~12 | 1.5~1.2 |
20 |
体育场(馆) 运动员淋浴 观众 |
每人每次 每人每场 |
30~40 3 |
— 4 |
3.0~2.0 1.2 |
21 | 会议厅 | 每座位每次 | 6~8 | 4 | 1.5~1.2 |
22 | 航站楼、客运站旅客,展览中心观众 | 每人次 | 3~6 | 8~16 | 1.5~1.2 |
23 | 菜市场地面冲洗及保鲜用水 | 每m2每日 | 10~20 | 8~10 | 2.5~2.0 |
24 | 停车库地面冲洗水 | 每m2每次 | 2~3 | 6~8 | 1.0 |
2 除注明外,均不含员工生活用水,员工用水定额为每人每班40L~60L;
3 医疗建筑用水中已含医疗用水;
4 空调用水应另计。
3.1.11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等,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消防规范执行。
3.1.12 设计工业企业建筑时,管理人员的生活用水定额可取(30~50)L/人·班,车间工人的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确定,宜采用(30~50)L/人·班;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
工业企业建筑淋浴用水定额,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可采用(40~60) L/人·次,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3.1.13 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应根据冲洗方式,以及车辆用途、道路路面等级和沾污程度等确定,可按表3.1.13计祘。(洗车方式)
表3.1.13 汽车冲洗用水量定额 (L/辆·次)
冲洗方式 | 高压水枪冲洗 | 循环用水冲洗补水 | 抹车、微水冲洗 | 蒸汽冲洗 |
轿车 | 40~60 | 20~30 | 10~15 | 3~5 |
公共汽车 载重汽车 |
80~120 | 40~60 | 15~30 | — |
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表3.1.14确定。
表3.1.14 卫生器具的给水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公称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
给 水 配 件 名 称 | 额定流量(L/s) | 当 量 | 连接管公称管径(mm) | 最低工作压力 | |
1 |
洗涤盆、拖布盆、盥洗槽 单阀水嘴 单阀水嘴 混合水嘴 |
0.15~0.20 0.30~0.40 0.15~0.20(0.14) |
0.75~1.00 1.5~2.00 0.75~1.00(0.70) |
15 20 15 |
0.050 |
2 |
洗脸盆 单阀水嘴 混合水嘴 |
0.15 0.15 (0.10) |
0.75 0.75(0.50) |
15 15 |
0.050 |
3 |
洗手盆 感应水嘴 混合水嘴 |
0.10 0.15(0.10) |
0.50 0.75(0.5) |
15 15 |
0.050 |
4 |
浴盆 单阀水嘴 混合水嘴(含带淋浴转换器) |
0.20 0.24(0.20) |
1.00 1.2(1.0) |
15 15 |
0.050 0.050~0.070 |
5 |
淋浴器 混合阀 |
0.15(0.10) | 0.75(0.50) | 15 | 0.050~0.100 |
6 |
大便器 冲洗水箱浮球阀 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
0.10 1.20 |
0.50 6.00 |
15 25 |
0.020 0.100~0.150 |
7 |
小便器 手动或自动自闭式冲洗阀 自动冲洗水箱进水阀 |
0.10 0.10 |
0.50 0.50 |
15 15 |
0.050 0.020 |
8 | 小便槽穿孔冲洗管(每m长) | 0.05 | 0.25 | 15~20 | 0.015 |
9 | 净身盆冲洗水嘴 | 0.10(0.07) | 0.50(0.35) | 15 | 0.050 |
10 | 医院倒便器 | 0.20 | 1.00 | 15 | 0.050 |
11 |
实验室化验水嘴(鹅颈) 单联 双联 三联 |
0.07 0.15 0.20 |
0.35 0.75 1.00 |
15 15 15 |
0.020 0.020 0.020 |
12 | 饮水器喷嘴 | 0.05 | 0.25 | 15 | 0.050 |
13 | 洒水栓 |
0.40 0.70 |
2.00 3.50 |
20 25 |
0.050~0.100 0.050~0.100 |
14 | 室内地面冲洗水嘴 | 0.20 | 1.00 | 15 | 0.050 |
15 | 家用洗衣机水嘴 | 0.20 | 1.00 | 15 | 0.050 |
1 表中括弧内的数值系在有热水供应时,单独计算冷水或热水时使用;
2 当浴盆上附设淋浴器时,或混合水嘴有淋浴器转换开关时,其额定流量和当量只计水嘴,不计淋浴器。但水压应按淋浴器计;
3 家用燃气热水器,所需水压按产品要求和热水供应系统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工作压力确定;
4 绿地的自动喷灌应按产品要求设计;
5 当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所需额定流量和最低工作压力有特殊要求时,其值应按产品要求确定。(产品要求确定时的当量如何定)
3.1.14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有关要求。
3.1.14B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C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已在工程中应用)
3.2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1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修编后的标准,注意其修编周期和时间)
3.2.2当采用中水为生活杂用水时,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要求 (注意相关规范的变化,也在完善过程中)
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注意系统的封闭性,以城市给水为基准,管理的有效性、技术的可靠性和水源的保护及水质的稳定性)
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注意严禁“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污染的定义、系统密闭性要求、系统边界、水质的单纯性)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溢流边缘、负压抽吸)
3.2.4B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口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注:不存在虹吸回流的低位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条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注意系统边界:1)地下储水池-水泵-高位水箱-城市供水系统系统、2)直接进水系统。)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不同水质的系统应严格界定,设空气间隙连接,无风险的连接方式)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安装方式、部位、方向、密封压力、排水管要求,水头损失计算)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确定的二个系统边界)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不同的危险系统)
1 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L(注意几种装置系统的可靠性表A。0.2)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5D 空气间隙、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选择,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的危害程度及设防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注:在给水管道防回流设施的设置点,不应重复设置。(分析连接装置的安全性)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空气隔断)
3.2.7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开毒物污染区,当条件限制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2.8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系统分隔、消防及其它用水)
3.2.8A 当小区的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贮水量时,小区的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贮水池可合并设置,合并贮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设计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h。 (系统未做分隔,需要措施,应满足子系统连接的逻辑要求)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系统分隔要求)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状态系统分隔,可实施性)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水质安全,系统与外环境环境系统的分隔)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生物的定义、可行的技术措施)
进水管宜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确保空气隔断装置)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水管和溢流管的排水应符合本规范第4.3.13条的规定;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与建筑系统的分隔)
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水质维护,余氯含量问题)
3.3系统选择
3.3.1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其水压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1A 小区给水系统设计应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宜实行分质供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优先采用循环和重复利用给水系统。
3.3.2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水资源的利用评介,节水、节能理念)
3.3.2A 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水源系统边界的衔接)
2 叠压供水的调速泵机组的扬程应按吸水端城镇给水管网允许最低水压确定。泵组出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叠压供水系统在用户正常用水情况下不得断水;
注:当城镇给水管网用水低谷时段的水压能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可设置旁通管,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 叠压供水当配置气压给水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8.5条的规定;当配置低位水箱时,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4 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 254的要求。 (系统技术参数)
3.3.3建筑物内的给水系统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应利用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室外给水管网的水压和(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案;
2 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节约供水、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
3 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注意子系统界定与分解)
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
2 静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施;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3.5A 居住建筑入户管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静水压、动水压)
3.3.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联供水方式。(防止压力过大引起的安全性问题)
3.4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管材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管道系统的要求,必要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3.4.2小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管内壁的防腐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考虑的影响因数,防腐与防锈)
3.4.3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参考相关技术规程)
注:高层建筑给水立管不宜采用塑料管。
(塑料管的热胀性问题和水压较高的问题)
3.4.4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等。(连接装置的技术要求与考虑的因素)
3.4.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小区给水管道从城镇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从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用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系统状态发生变化的位置地方)
水池(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倒流防止器等处应按安装要求配置。(检修和控制要求)
3.4.6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1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2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宜采用闸板阀、球阀、半球阀;
3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4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5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在一般设计手册上有,这纳入规范)
3.4.7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1 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接入小区或建筑物的引入管上;
注:装有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再装止回阀。
2 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满足倒流器设置要求确定)
3 水泵出水管上;
4 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和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满足倒流设置要求,水力条件需要)
3.4.8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根据止回阀的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大小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前水压小的部位, 宜选用旋启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阀;
2 关闭后密闭性能要求严密的部位,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止回阀;
3 要求削弱关闭水锤的部位,宜选用速闭消声止回阀或有阻尼装置的缓闭止回阀;
4 止回阀的阀瓣或阀芯,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
5 管网最小压力或水箱最低水位应能自动开启止回阀。(一般技术手册有)
6当水箱、水塔进出水为同一管道时,不宜选用振动大的旋启式或升降式止回阀。(建筑环境衔接)
3.4.8A 倒流防止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 排水口不得直接接至排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排水口的边界界定及连接装置要求)
3 应安装在便于维护的地方,不得安装在可能结冻或被水淹没的场所。
3.4.8B 真空破坏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装在有腐蚀性和污染的环境;
2 应直接安装于配水支管的最高点,其位置高出最高用水点或最高溢流水位的垂直高度,压力型不得小于300mm;大气型不得小于150mm;
3 真空破坏器的进气口应向下。(类似于水池通气管,防生物侵入)
3.4.9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1;当采用减压比大于3:1时,应避免气蚀区。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宜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当最大压差超过规定值时,宜串联设置;
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1 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 配水件的试验压力应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 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 当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当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一用一备, 但不得设置旁通管。(安全性,稳定性和环境噪声控制要求)
3.4.11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 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泄压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当直接排放时,可排入集水井或排水沟。(个别工程问题的技术保障,系统边界的衔接)
3.4.12 安全阀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3.4.1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 减压阀、泄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防倒流器前)
2 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 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
注: 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3.4.18 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此款删除)
2 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 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4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水表在系统边界上连接装置,综合流量是的水表过流量)(注意水表的技术术语修改)
3.5管道布置和敷设
3.5.1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城镇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环状给水管网与城镇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 (环状管网的计算问题,是双向流动的)
3.5.2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敷设,宜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与建筑环境系统的衔接)
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5.2A 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设置钢套管,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一般技术手册有此条,接口位置)
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3.5.5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卫生器具的冷水连接管,应在热水连接管的右侧。(表述更准确)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5.12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
3.5.13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灶台上边缘;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边缘不宜小于0.2m。达不到此要求时,应有保护措施。
塑料给水管道不得与水加热器或热水炉直接连接,应有不小于0.4m的金属管段过渡。(管道系统的防护)
3.5.15 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0.50m;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0.15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3.5.16 给水管道的伸缩补偿装置,应按直线长度、管材的线胀系数、环境温度和管内水温的变化、管道节点的允许位移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利用管道自身的折角补偿温度变形。(热胀问题)
3.5.17 当给水管道结露会影响环境,引起装饰、物品等受损害时,给水管道应做防结露保冷层,防结露保冷层的计算和构造,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执行。
3.5.18 给水管道暗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垫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宜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管材,不得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 (目前来看,热熔接口较安全可靠)
3.5.18 给水管道不论管材是金属管还是塑料管(含复合管),均不得直接埋设在建筑结3.5.20 给水管道应避免穿越人防地下室,必须穿越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要求设置防护阀门等措施。(给水管道可以敷设的位置和与相关系统的衔接)
3.5.24 在室外明设的给水管道,应避免受阳光直接照射,塑料给水管还应有有效保护措施;在结冻地区应做保温层,保温层的外壳应密封防渗。(防护)
3.6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6.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管段服务人数、用水定额及卫生器具设置标准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人数小于等于表3.6.1中数值的室外给水管段,其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6.3、3.6.4条计算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应按本规范第3.6.5条和第3.6.6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流量计算的基本程序)
表3.6.1 居住小区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流量计算人数
每户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350 | 10200 | 9600 | 8900 | 8200 | 7600 | — | — | — |
400 | 9100 | 8700 | 8100 | 7600 | 7100 | 6650 | — | — |
450 | 8200 | 7900 | 7500 | 7100 | 6650 | 6250 | 5900 | — |
500 | 7400 | 7200 | 6900 | 6600 | 6250 | 5900 | 5600 | 5350 |
550 | 6700 | 6700 | 6400 | 6200 | 5900 | 5600 | 5350 | 5100 |
600 | 6100 | 6100 | 6000 | 5800 | 5550 | 5300 | 5050 | 4850 |
650 | 5600 | 5700 | 5600 | 5400 | 5250 | 5000 | 4800 | 4650 |
700 | 5200 | 5300 | 5200 | 5100 | 4950 | 4800 | 4600 | 4450 |
2 表内数据可用内插法。(加权方法)
2 服务人数大于表3.6.1中数值的给水干管,住宅应按本规范第3.1.9条的规定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管段流量。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的生活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1.10条计算最大时用水量为节点流量;
3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节点流量。(平均小时流量)
注:凡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均应另计。(一般是单独系统,收费及管理单列)
3.6.1A 公共建筑区的给水管道应按本规范第3.6.5条计算管段流量和按第3.6.6条计算管段节点流量。
3.6.1B 小区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区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6.1、3.6.1A条的规定计算,并应考虑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
2 不少于两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于70%的流量;(室外给水规范)
3 当小区室外给水管网为支状布置时,小区引入管的管径不应小于室外给水干管的管径;
4 小区环状管道宜管径相同。(存在由于流量计算向是单向的,与环网的双向不吻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