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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8)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10 06:41


第七章  罚  则
 
第七十九条  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细则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管理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长江、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对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
第八十条  对前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5%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法建设单位未执行己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办理该建设项目的所有报建申请或者规划验收手续等。
第八十二条  违法审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违法审批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处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主城: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
(二)旧区:指主城内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三)新区:指旧区以外的区域;
(四)市区:指除高淳县、溧水县以外的南京市行政区域;
(五)新市区:指东山新市区、仙林新市区、江北新市区等地区;
(六)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幢建筑相对外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七)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住宅(或者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相对外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室内地坪标高(沿街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以及虽不沿街但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者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的,扣除其高度)的垂直高度之比。
超出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最低居住层窗台的连线以上的部分(包括北阳台雨蓬、老虎窗、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等),如超出的垂直高度大于4米,或者累计长度超过建筑长度的二分之一,或者连续长度大于8米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中的最小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应按超出的外沿计算;
(八)开工日期:指规划管理部门验线核准签章的日期;
(九)城市主要道路:指规划或者现有路幅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道路和规划确定的具有历史文化特色以及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城市道路;
(十)城市规划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路幅宽度12米以上的尚未建设的道路;
(十一)明城墙范围内:指主城内现保存的明城墙及其遗址所包围的地区;
(十二)低层建筑:指高度为12米以下的建筑,其中住宅为1至3层;
(十三)多层建筑:指高度为12米至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为4至6层(含6层跃7层);
(十四)小高层住宅:指高度不超过35米的7至11层(含11层跃12层)住宅;
(十五)高层建筑:指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为12层以上或者高度超过35米的;
(十六)住宅正面间距: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朝阳面外墙之间的距离;
(十七)特色意图区:指因城市景观和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管理要求的区域;
(十八)城市绿线:指城市中公共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控制线。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不超过”、“小于”均含本数;“超过”、“大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和实施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4日发布施行的《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规划  细则
主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南京警备区,南京日报社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22日印发
共印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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