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10 06:39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一般规定
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总层次与所在层次: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规划室内地坪以上计算,房屋总层数为房屋以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3、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建筑结构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中由承重构件(基础、屋架、支撑、屋面板等)所组成的体系。按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可划分: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二、测算规定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面积计算。
·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 套内楼梯按规划设计计算建筑面积。
·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的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围护物不规则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版外沿的,以底版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 凹入主墙体内的空调机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类似于阳台与室内相通的空调机房等建筑,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与房屋相连的有拄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维护结构)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 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版外沿的,以底版水平面积计算。
· 落地窗其高度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规划核准为不封闭而实地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 规划设计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架空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
·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消防通道的建筑。
·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消防通道的建筑。
· 房屋主墙(阳台)以外的空调机位。
· 无顶盖阳台、隔层阳台。
· 隔层消防连廊。
· 飘窗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
GB/T 17986.1-2000
一、一般规定
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总层次与所在层次: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规划室内地坪以上计算,房屋总层数为房屋以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3、房屋建筑结构:房屋建筑结构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中由承重构件(基础、屋架、支撑、屋面板等)所组成的体系。按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可划分: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二、测算规定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面积计算。
·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 套内楼梯按规划设计计算建筑面积。
·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的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围护物不规则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版外沿的,以底版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 凹入主墙体内的空调机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类似于阳台与室内相通的空调机房等建筑,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与房屋相连的有拄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维护结构)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 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版外沿的,以底版水平面积计算。
· 落地窗其高度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规划核准为不封闭而实地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 规划设计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架空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
·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消防通道的建筑。
·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消防通道的建筑。
· 房屋主墙(阳台)以外的空调机位。
· 无顶盖阳台、隔层阳台。
· 隔层消防连廊。
· 飘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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