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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327-2001(4)

出处:翘楚验房 2015-10-27 10:38

13涂饰工程
13.1、一般规定
13.1.1、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和美术涂饰的涂饰工程施工。
13.1.2、涂饰工程应在抹灰、吊顶、细部、地面及电气工程等已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13.1.3、涂饰工程应优先采用绿色环保产品。
13.1.4、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水性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质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2%。13.1.5、涂料在使用前应搅拌均匀,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13.1.6、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35℃之间,并应注意通风换气和防尘。
13.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3.2.1、涂料的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13.2.2、涂饰工程所用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施工要点
13.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及水泥砂浆抹灰基层: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
2、纸面石膏板基层:应按设计要求对板缝、钉眼进行处理后,满刮腻子、砂纸打光。
3、清漆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颜色谐调一致、表面无污染、裂缝、残缺等缺陷。4、调和漆本质基层:表面应平整、无严重污染。
5、金属基层:表面应进行除锈和防锈处理。
13.3.2、涂饰施工一般方法:
1、滚涂法:将蘸取漆液的毛辊先按W方式运动将涂料大致涂在基层上,然后用不蘸取漆液的毛辊紧贴基层上下、左右来回滚动,使漆液在基层上均匀展开,最后用蘸取漆液的毛辊按一定方向满滚一遍。阴角及上下口宜采用排笔刷涂找齐。
2、喷涂法:喷枪压力宜控制在0.4~0.8MPa范围内。喷涂时喷枪与墙面应保持垂直,距离宜在500mm左右,匀速平行移动。两行重叠宽度宜控制在喷涂宽度的1/3。
3、刷涂法:直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先难后易、先边后面的顺序进行。
13.3.3、木质基层涂刷清漆:本质基层上的节疤、松脂部位应用虫胶漆封闭,钉眼处应用油性腻于嵌补。在刮腻子、上色前,应涂刷一遍封闭底漆,然后反复对局部进行拼色和修色,每修完一次,刷一遍中层漆,干后打磨,直至色调谐调统一,再做饰面漆。
13.3.4、木质基层涂刷调和漆:先满刷清油一遍,待其干后用油腻子将钉孔、裂缝、残缺处嵌刮平整,干后打磨光滑,再刷中层和面层油漆。
13.3.5、对泛碱、析盐的基层应先用3%的草酸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刷干净或在基层上满刷一遍耐碱底漆,待其干后刮腻子,再涂刷面层涂料。13.3.6、浮雕涂饰的中层涂料应颗粒均匀,用专用塑料辊蘸煤油或水均匀滚压,厚薄一致,待完全干燥固化后,才可进行面层涂饰,面层为水性涂料应采用喷涂,溶剂型涂料应采用刷涂。间隔时间宜在4h以上。
13.3.7、涂料、油漆打磨应待涂膜完全于透后进行,打磨应用力均匀,不得磨透露底。

14地面铺装工程
14.1、一般规定
14.1.1、本章适用于石材(包括人造石材)、地面砖、实木地板、竹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地毯等材料的地面面层的铺贴安装工程施工。
14.1.2、地面铺装宜在地面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抹灰工程完成并验收后进行。14.1.3、地面面层应有足够的强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1.4、地面铺装图案及固定方法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14.1.5、天然石材在铺装前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出现污损、泛碱等现象。
14.1.6、湿作业施工现场环境温度宜在5℃以上。
14.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4.2.1、地面铺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均匀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4.2.2、地面铺装时所用龙骨、垫木、毛地板等木料的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防火处理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4.3、施工要点
14.3.1、石材、地面砖铺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材、地面砖铺贴前应浸水湿润。天然石材铺贴前应进行对色、拼花并试拼、编号。
2、铺贴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结合层砂浆厚度,拉十字线控制其厚度和石材、地面砖表面平整度。
3、结合层砂浆宜采用体积比为1:3的干硬性水泥砂浆,厚度宜高出实铺厚度2~3rnm。铺贴前应在水泥砂浆上刷一道水灰比为1:、2的素水泥浆或干铺水泥1~2mm后洒水。
4、石材、地面砖铺贴时应保持水平就位,用橡皮锤轻击使其与砂浆粘结紧密,同时调整其表面平整度及缝宽。
5、铺贴后应及时清理表面,24h后应用1:1水泥浆灌缝,选择与地面颜色一致的颜料与白水泥拌和均匀后嵌缝。
14.3.2、竹、实木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平整度误差不得大于5mm。
2、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防潮层宜涂刷防水涂料或铺设塑料薄膜。
3、铺装前应对地板进行选配,宜将纹理、颜色接近的地板集中使用于一个房间或部位。4、木龙骨应与基层连接牢固,固定点间距不得大于600mm。
5、毛地板应与龙骨成30°或45°铺钉,板缝应为2~3mm,相邻板的接缝应错开。
6、在龙骨上直接铺装地板时,主次龙骨的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宽模数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龙骨的中线上。
7、地板钉长度宜为板厚的2.5倍,钉帽应砸扁。固定时应从凹榫边30°角倾斜钉入。硬木地板应先钻孔,孔径应略小于地板钉直径。
8、毛地板及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
9、地板磨光应先刨后磨,磨削应顺木纹方向,磨削总量应控制在0.3~0.8mm内。
10、单层直铺地板的基层必须平整、无油污。铺贴前应在基层刷一层薄而匀的底胶以提高粘结力。铺贴时基层和地板背面均应刷胶,待不粘手后再进行铺贴。拼板时应用榔头垫木块敲打紧密,板缝不得大于0.3mm。溢出的胶液应及时清理干净。
14.3.3、强化复合地板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潮垫层应满铺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
2、安装第一排时应凹槽面靠墙。地板与墙之间应留有8~10mm的缝隙。
3、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
14.3.4、地毯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毯对花拼接应按毯面绒毛和织纹走向的同一方向拼接。
2、当使用张紧器伸展地毯时,用力方向应呈V字形,应由地毯中心向四周展开。
3、当使用倒刺板固定地毯时,应沿房间四周将倒刺板与基层固定牢固。
4、地毯铺装方向,应是毯面绒毛走向的背光方向。
5、满铺地毯,应用扁铲将毯边塞入卡条和墙壁间的间隙中或塞入踢脚下面。
6、裁剪楼梯地毯时,长度应留有一定余量,以便在使用中可挪动常磨损的位置。

15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15.1、一般规定
15.1.1、本章适用于厨房、卫生间的洗涤、洁身等卫生器具的安装以及分户进水阀后给水管段、户内排水管段的管道施工。
15.1.2、卫生器具、各种阀门等应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
15.1.3、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5.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5.2.1、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2.2、给排水管材、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3、施工要点
15.3.1、各种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15.3.2、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15.3.3、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15.3.4、各种卫生器具安装验收合格后应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施。
15.3.5、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管卡位置及管道坡度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各类阀门安装应位置正确且平正,便于使用和维修。
15.3.6、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砂浆保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墙内冷水管不小于10mm、热水管不小于15mm,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10mm。嵌入墙体、地面或暗敷的管道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15.3.7、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200mm。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15.3.8、各种新型管材的安装应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施工。

16电气安装工程
16.1、一般规定
16.1.1、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人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及电器、灯具安装。
16.1.2、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6.1.3、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16.1.4、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16.1.5、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1.6、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16.2、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6.2.1、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6.2.2、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全。
16.2.3、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16.2.4、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16.2.5、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座,宜选用同一系列产品。
16.3、施工要点
16.3.1、应根据用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座的位置。16.3.2、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输出功率。
16.3.3、暗线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15m或有两个直角弯时,应增设拉线盒。
16.3.4、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过8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16.3.5、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16.3.6、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500mm。
16.3.7、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6.3.8、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接头搭接应牢固,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6.3.9、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
16.3.10、当吊灯自重在3kg及以上时,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16.3.11、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于上。
16.3.12、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0.5MΩ。
16.3.13、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标高上,高差应小于5mm。
16.3.14、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侧的墙体上。
16.3.15、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1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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