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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3)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10 07:31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0.1 本章适用于体育建筑,影剧院,博物馆,档案馆,商场,展览馆,会展中心,教育建筑,旅馆,办公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
6.0.2 公共建筑,应根据其人员密集程度,使用功能,规模,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6.0.3 体育建筑中,规模分级为特大型的体育场,大型,观众席容量很多的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含游泳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4 文化娱乐建筑中,大型的电影院,剧场,礼堂,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文化馆的观演厅和展览厅,娱乐中心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5 商业建筑中,人流密集的大型的多层商场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分别判断,并按区段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6.0.6 博物馆和档案馆中,大型博物馆,存放国家一级文物的博物馆,特级,甲级档案馆,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7 会展建筑中,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6.0.8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6.0.9 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
6.0.10 电子信息中心的建筑中,省部级编制和贮存重要信息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国家级信息中心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高于重点设防类.
6.0.11 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
6.0.12 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7 工业建筑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 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
7.1.2 采煤,采油和天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1.3 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1.4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建筑.
2 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
4 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7.1.5 采矿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变电,配电室等.
2 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统的建筑.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7.2.1 本节适用于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和轻工业原材料等工业原材料生产建筑.
7.2.2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的原材料生产建筑,主要以其规模,修复难易程度和停产后相关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2.3 冶金工业,建材工业企业的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中型冶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油库及油泵房,全厂性生产管制中心,通信中心的主要建筑.
2 大型和不容许中断生产的中型建材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
7.2.4 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主要生产建筑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筑.
2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供热,供电,供气和供水建筑.
3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的通讯,生产指挥中心建筑.
7.2.5 轻工原材料生产建筑中,大型浆板厂和洗涤剂原料厂等大型原材料生产企业中的主要装置及其控制系统和动力系统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2.6 冶金,化工,石油化工,建材,轻工业原料生产建筑中,使用或生产过程中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当具有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7.3.1 本节适用于机械,船舶,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生产建筑.
7.3.2 加工制造工业生产建筑,应根据建筑规模和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7.3.3 航空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部级及部级以上的计量基准所在的建筑,记录和贮存航空主要产品(如飞机,发动机等)或关键产品的信息贮存所在的建筑.
2 对航空工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整机或系统性能试验设施,关键设备所在建筑(如大型风洞及其测试间,发动机高空试车台及其动力装置及测试间,全机电磁兼容试验建筑).
3 存放国内少有或仅有的重要精密设备的建筑.
4 大中型企业主要的动力系统建筑.
7.3.4 航天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重要的航天工业科研楼,生产厂房和试验设施,动力系统的建筑.
2 重要的演示,通信,计量,培训中心的建筑.
7.3.5 电子信息工业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彩管,玻壳生产厂房及其动力系统.
2 大型的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和其它电子类生产厂房.
3 重要的科研中心,测试中心,试验中心的主要建筑.
7.3.6 纺织工业的化纤生产建筑中,具有化工性质的生产建筑,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7.2.4条划分.
7.3.7 大型医药生产建筑中,具有生物制品性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其抗震设防类别宜按本标准6.0.9条划分.
7.3.8 加工制造工业建筑中,生产或使用具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9 大型的机械,船舶,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7.3.10 机械,船舶工业的生产厂房,电子,纺织,轻工,医药等工业的其他生产厂房,宜划为标准设防类.

8 仓库类建筑
8.0.1 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
8.0.2 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地震破坏所产生的次生灾害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8.0.3 仓库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危险品仓库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一般的储存物品的价值低,人员活动少,无次生灾害的单层仓库等可划为适度设防类.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标准(规范)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 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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