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2)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6-07 23:07
3 供配电设计
3.1 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 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
1 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3.1.3 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
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Ⅱ、Ⅲ类汽车库;
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 负荷容量统计
3.2.1 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2 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2 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序号 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3户及以下 1
2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8
3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不小于0.7
4 36户以上 不小于0.6
3.2.3 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3.2.4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
3.2.5 居住区配变的容量宜采用315~500kVA,油变的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干变的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
3.3 居住区供电
3.3.1 电源要求
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2 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
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3.3.2 高压供电
1 居住区宜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
3 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5台,且容量不超过2000kVA。
4 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类 型 电 力 电 缆 (mm2)
主干线 400、300
分支线 240、120、70
环网柜联络线 400、300
箱变进线 70
分支箱进线 240
3.3.3 低压供电
1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
2 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3 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4 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5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mm2) 不小于
低压电缆 240, 150, 70
单元接户线 95,70
每套住宅进户线 单相:10,三相:6
3.3.4 接线形式
1 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
2 小型配电所(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配电所(2进6~8出)和大型配电所(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
3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
4 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3.4 配套设施
3.4.1 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
3.4.2 配电所、变电所宜在地面上或地下室(非最底层)独立房间内设置。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3.5 配电装置接地
3.5.1 居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
3.5.2 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3.5.3 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5.4 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3.6 电能计量
3.6.1 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3.6.2 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3.6.3 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3.6.4 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上一篇:《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下一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