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25 04:56
23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23.1 主控项目
23.1.1 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23.1.2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24 接地装置安装
24.1 主控项目
24.1.1 人工接地装置或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4.1.3 防雷接地的人工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埋设,经人行通道处埋地深度不应小于1m,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24.1.4 接地模块顶面埋深不应小于0.6m,接地模块间距不应小于模块长度的3~5倍。接地模块埋设基坑,一般为模块外形尺寸的1.2~1.4倍,且在开挖深度内详细记录地层情况。
24.1.5 接地模块应垂直或水平就位,不应倾斜设置,保持与原土层接触良好。
24.2 一般项目
24.2.1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圆钢、角钢及钢管接地极应垂直埋人地下,间距不应小于5m。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5 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有防腐措施。
24.2.2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的材料采用为钢材,热浸镀锌处理,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4.2.2的规定:
表24.2.2 最小允许规格、尺寸
种类、规 格及单位 |
敷设位置及使用类别 | ||||
地上 | 地下 | ||||
室内 | 室外 |
交流电流 回路 |
直流电流 回路 |
||
圆钢直径(mm) | 6 | 8 | 10 | 12 | |
扁 钢 |
截面(mm2) | 60 | 100 | 100 | 100 |
厚度(mm) | 3 | 4 | 4 | 6 | |
角钢厚度(mm) | 2 | 2.5 | 4 | 6 | |
钢管管壁 厚度(mm) |
2.5 | 2.5 | 3.5 | 4.5 |
24.2.3 接地模块应集中引线,用干线把接地模块并联焊接成一个环路,干线的材质与接地模块焊接点的材质应相同,钢制的采用热浸镀锌扁钢,引出线不少于2处。
25 避雷引下线和变配
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25.1 主控项目
25.1.1 暗敷在建筑物抹灰层内的引下线应有卡钉分段固定;明敷的引下线应平直、无急弯,与支架焊接处,油漆防腐,且无遗漏。
25.1.2 变压器室、高低压开关室内的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2处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连接。
25.1.3 当利用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做接地线时,应在构件或管道与接地干线间焊接金属跨接线。
25.2 一般项目
25.2.1 钢制接地线的焊接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24.2.1条的规定,材料采用及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24.2.2条的规定。
25.2.2 明敷接地引下线及室内接地干线的支持件间距应均匀,水平直线部分0.5~1.5m;垂直直线部分1.5~3m;弯曲部分0.3~0.5m。
25.2,3 接地线在穿越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套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管,钢套管应与接地线做电气连通。
25.2.4 变配电室内明敷接地干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便于检查,敷设位置不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2 当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250~300mm;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10~15mm;
3 当接地线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设补偿装置;
4 接地线表面沿长度方向,每段为15~lOOmm,分别涂以黄色和绿色相间的条纹;
5 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接地干线上应设置不少于2个供临时接地用的接线柱或接地螺栓。
25.2.5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25.2.6 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及变配电室金属门铰链处的接地连接,应采用编织铜线。变配电室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连接。
25.2.7 设计要求接地的幕墙金属框架和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应就近与接地干线连接可靠,连接处不同金属间应有防电化腐蚀措施。
26 接闪器安装
26.1 主控项目
26.1.1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26.2 一般项目
26.2.1 避雷针、避雷带应位置正确,焊接固定的焊缝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应备帽等防松零件齐全,焊接部分补刷的防腐油漆完整。
26.2.2 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固定可靠,每个支持件应能承受大于49N(5kg)的垂直拉力。当设计无要求时,支持件间距符合本规范第25.2.2条的规定。
27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
27.1、主控项目
27.1.1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27.1.2 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27.1.2的规定:
表27.1.2 线路最小允许截面(mm2)
材料 | 截面 | |
干线 | 支线 | |
铜 | 16 | 6 |
钢 | 50 | 16 |
27.2 一般项目
27.2.1 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27.2.2 需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支线连接,且有标识;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2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28.0.1 当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时,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不同划分;
2 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为1个检验批;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各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如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所属分项工程各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为一个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3 供电干线安装工程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供电区段和电气线缆竖井的编号划分;
4 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及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划分的界区,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5 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各自成为1个检验批;
6 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各为1个检验批,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几个检验批;避雷引下线安装6层以下的建筑为1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为1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为1个检验批。
28.0.2 当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时,应核查下列各项质量控制资料,且检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应正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签章齐全。
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洽商记录;
2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记录;
4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5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 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7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8 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装记录。
28.0.3 根据单位工程实际情况,检查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无遗漏缺项。
28.0.4 当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检部位如下,且抽检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1 大型公用建筑的变配电室,技术层的动力工程,供电干线的竖井,建筑顶部的防雷工程,重要的或大面积活动场所的照明工程,以及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动力、照明工程;
2 一般民用建筑的配电室和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照明工程,以及建筑顶部的防雷工程;
3 室外电气工程以变配电室为主,且抽检各类灯具的5%。
28.0.5 核查各类技术资料应齐全,且符合工序要求,有可追溯性;各责任人均应签章确认。
28.0.6 为方便检测验收,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调整试验应提前通知监理和有关监督部门,实行旁站确认。变配电室通电后可抽测的项目主要是: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PE)或接零(PEN)的导通状态、开关插座的接线正确性、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和时间、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和由照明设计确定的照度等。抽测的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28.0.7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电缆和继电保护系统的调整试验结果,查阅试验记录或试验时旁站;
2 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结果,查阅试运行记录或试运行时旁站;
3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和接地(PE)或接零(PEN)导通状态及插座接线正确性的测试结果,查阅测试记录或测试时旁站或用适配仪表进行抽测;
4 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数据值,查阅测试记录或用适配仪表进行抽测;
5 负荷试运行时大电流节点温升测量用红外线遥测温度仪抽测或查阅负荷试运行记录;
6 螺栓紧固程度用适配工具做拧动试验;有最终拧紧力矩要求的螺栓用扭力扳手抽测;
7 需吊芯、抽芯检查的变压器和大型电动机,吊芯、抽芯时旁站或查阅吊芯、抽芯记录;
8 需做动作试验的电气装置,高压部分不应带电试验,低压部分无负荷试验;
9 水平度用铁水平尺测量,垂直度用线锤吊线尺量,盘面平整度拉线尺量,各种距离的尺寸用塞尺、游标卡尺、钢尺、塔尺或采用其他仪器仪表等测量;
10 外观质量情况目测检查;
11 设备规格型号、标志及接线,对照工程设计图纸及其变更文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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