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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17 12:00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327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52一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5月9日
前 言
1 总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6 停车空间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2 建筑突出物
4.3 建筑高度控制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2 道 路
5.3 竖 向
5.4 绿 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建筑物设计
6.1 平面布置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 楼 梯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 墙身和变形缝
6.10 门 窗
6.11 建筑幕墙
6.12 楼 地面
6.13 屋面和吊顶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5 室内外装修
7 室内环境
7.1 采 光
7.2 通 风
7.3 保 温
7.4 防 热
7.5 隔 声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和排水
8.2 暖通和空调
8.3 建筑电气
本通则用词说明
(摘录) 
建筑物设计
6.1 平面布置
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4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1.5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 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6.3.3 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
2 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3.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 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 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3 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人;在防火、防爆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4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通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 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 设备用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用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 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 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 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 m。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
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0;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或设备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8;
4 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5;
5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规定;
6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6.7 楼 梯
6.7.1 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6.7.8 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8.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 出人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
7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6.9 墙身和变形缝
6.9.1 墙身材料应因地制宜,采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
6.9.2 外墙应根据地区气候和建筑要求,采取保温、隔热和防潮等措施。
6.9.3 墙身防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墙应在室外地面以上,位于室内地面垫层处设置连续的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高差处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2 湿度大的房间的外墙或内墙内侧应设防潮层;
3 室内墙面有防水、防潮、防污、防碰等要求时,应按使用要求设置墙裙。
注:地震区防潮层应满足墙体抗震整体连接的要求。
6.9.4 建筑物外墙突出物,包括窗台、凸窗、阳台、空调机搁板、雨水管、通风管、装饰线等处宜采取防止攀登入室的措施。
6.9.5 外墙应防止变形裂缝,在洞口、窗户等处采取加固措施。
6.9.6 变形缝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变形缝应按设缝的性质和条件设计,使其在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建筑物;
2 变形缝的构造和材料应根据其部位需要分别采取防排水、防火、保温、防老化、防腐蚀、防虫害和防脱落等措施。
6.10 门 窗
6.10.1 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2 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3 应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注:门窗加工的尺寸,应按门窗洞口设计尺寸扣除墙面装修材料的厚度,按净尺寸加工。
6.10.2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6.11 建筑幕墙
6.11.1 建筑幕墙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所采用的型材、板材、密封材料、金属附件、零配件等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幕墙的物理性能:风压变形、雨水渗漏、空气渗透、保温、隔声、耐撞击、平面内变形、防火、防雷、抗震及光学性能等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6.11.2 玻璃幕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适用于抗震地区和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2 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并应具有抗撞击的性能;
3 玻璃幕墙分隔应与楼板、梁、内隔墙处连接牢固,并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4 玻璃窗扇开启面积应按幕墙材料规格和通风口要求确定,并确保安全。
6.12 楼 地面
6.12.1 底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垫层和地基;楼层地面的基本构造层宜为面层和楼板。当底层地面或楼面的基本构造不能满足使用或构造要求时,可增设结合层、隔离层、填充层、找平层和保温层等其他构造层。
6.12.2 除有特殊使用要求外,楼地面应满足平整、耐磨、不起尘、防滑、防污染、隔声、易于清洁等要求。
6.12.3 厕浴间、厨房等受水或非腐蚀性液体经常浸湿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类面层,且应低于相邻楼地面,并设排水坡坡向地漏;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
经常有水流淌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楼地面或设门槛等挡水设施,且应有排水措施,其楼地面应采用不吸水、易冲洗、防滑的面层材料,并应设置防水隔离层。
6.12.4 筑于地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6.12.5 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2.6 受较大荷载或有冲击力作用的楼地面,应根据使用性质及场所选用由板、块材料、混凝土等组成的易于修复的刚性构造,或由粒料、灰土等组成的柔性构造。
6.12.7 木板楼地面应根据使用要求,采取防火、防腐、防潮、防蛀、通风等相应措施。
6.12.8 采暖房间的楼地面,可不采取保温措施,但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局部保温措施:
1 架空或悬挑部分楼层地面,直接对室外或临非采暖房间的;
2 严寒地区建筑物周边无采暖管沟时,底层地面在外墙内侧0.50~1.OOm范围内宜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阻不应小于外 墙的传热阻。
6.13 屋面和吊顶
6.13.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结合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6.13.2 屋面排水坡度应根据屋顶结构形式,屋面基层类别,防水构造形式,材料性能及当地气候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6.13.2的规定。
6.13.3 屋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包括屋面突出部分及屋顶加层,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2 屋面排水宜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屋面水落管的数量、管径应通过验(计)算确定;
3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等处应采取与工程特点相适应的防水加强构造措施,并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 当屋面坡度较大或同一屋面落差较大时,应采取固定加强和防止屋面滑落的措施;平瓦必须铺置牢固;
5 地震设防区或有强风地区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6 设保温层的屋面应通过热工验算,并采取防结露、防蒸汽渗透及施工时防保温层受潮等措施;
7 采用架空隔热层的屋面,架空隔热层的高度应按照屋面的宽度或坡度的大小变化确定,架空层不得堵塞;当屋面宽度大于1Om时,应设置通风屋脊;屋面基层上宜有适当厚度的保温隔热层;
8 采用钢丝网水泥或钢筋混凝土薄壁构件的屋面板应有抗风化、抗腐蚀的防护措施;刚性防水屋面应有抗裂措施;
9 当无楼梯通达屋面时,应设上屋面的检修人孔或低于10m时可设外墙爬梯,并应有安全防护和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10 闷顶应设通风口和通向闷顶的检修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6.13.4 吊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顶与主体结构吊挂应有安全构造措施;高大厅堂管线较多的吊顶内,应留有检修空间,并根据需要设置检修走道和便于进入吊顶的人孔,且应符合有关防火及安全要求;
2 当吊顶内管线较多,而空间有限不能进入检修时,可采用便于拆卸的装配式吊顶板或在需要部位设置检修手孔;
3 吊顶内敷设有上下水管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凝水措施;
4 潮湿房间的吊顶,应采用防水材料和防结露、滴水的措施;钢筋混凝土顶板宜采用现浇板。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4.1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6.14.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
2 管道井宜在每层靠公共走道的一侧设检修门或可拆卸的壁板;
3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 管道井壁、检修门及管井开洞部分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14.3 烟道和通风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4.4 烟道和通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有利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且不得低于女儿墙的高度。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小于1.50m时,应高出屋脊0.60m;
2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距屋脊1.50~3.OO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3 烟道和通风道中心线趴屋脊大于3m时,其顶部同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0m。
6.14.5 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建筑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分类、贮存收集空间,并宜有冲洗排污设施。
6.14.6 如设置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管道宜靠外墙布置,管道主体应伸出屋面,伸出屋面部分加设顶盖和网栅,并采取防倒灌措施;
2 垃圾出口应有卫生隔离,底部存纳和出运垃圾的方式应与城市垃圾管理方式相适应;
3 垃圾道内壁应光滑、无突出物;
4 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和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密合;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垃圾斗应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6.15 室内外装修
6.15.1 室内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外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
2 室内外装修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
3 室内外装修工程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采用防火、防污染、防潮、防水和控制有害气体和射线的装修材料和辅料;
4 保护性建筑的内外装修尚应符合有关保护建筑条例的规定。
6.15.2 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2 室内如需要重新装修时,不得随意改变原有设施、设备管线系统。
6.15.3 室外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装修必须与主体结构连接牢靠;
2 外墙外保温材料应与主体结构和外墙饰面连接牢固,并应防开裂、防水、防冻、防腐蚀、防风化和防脱落;
3 外墙装修应防止污染环境的强烈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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