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17 12:05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服从并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特别是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制度。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边建设高能耗建筑、边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现象,《办法》对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验收、商品房销售等阶段,都提出了明确的节能专项要求。《办法》还强调,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利用节能因素。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二)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据测算,未来10年,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可望产生1826亿元的产值,前景十分广阔。为此,《办法》要求,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办法》还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三)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针对我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经费少、困难多的问题,《办法》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办法》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二是强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能超定额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三是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产权人,应当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四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负担方式。《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四)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一是明确监管责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制度和技术导则,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明确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日常维修义务。《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三是明确室内空调温度控制要求。《办法》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五)积极采取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金支持。《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二是金融扶持。《办法》明确,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三是税收优惠。《办法》明确,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总的来说,《办法》是一部具有江苏特色,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的政府规章。《办法》出台后,已经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贯彻落实《办法》是全社会的事情,更是政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信通过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办法》一定能在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一)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制度。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边建设高能耗建筑、边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现象,《办法》对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许可、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验收、商品房销售等阶段,都提出了明确的节能专项要求。《办法》还强调,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考虑利用节能因素。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二)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据测算,未来10年,我省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可望产生1826亿元的产值,前景十分广阔。为此,《办法》要求,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办法》还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鼓励对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鼓励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三)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针对我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重、经费少、困难多的问题,《办法》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办法》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二是强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能超定额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三是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产权人,应当根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四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负担方式。《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四)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一是明确监管责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制度和技术导则,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明确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日常维修义务。《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三是明确室内空调温度控制要求。《办法》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五)积极采取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金支持。《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二是金融扶持。《办法》明确,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三是税收优惠。《办法》明确,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总的来说,《办法》是一部具有江苏特色,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的政府规章。《办法》出台后,已经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贯彻落实《办法》是全社会的事情,更是政府的职责,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信通过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办法》一定能在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迈上新台阶,促进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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