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18 17:19
7 木、竹面层铺设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实木地板面层、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竹地板面层等(包括免刨免漆类)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7.1.2 木、竹地板面层下的木搁栅、垫木、毛地板等采用木材的树种、选材标准和铺设时木材含水率以及防腐、防蛀处理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所选用的材料,进场时应对其断面尺寸、含水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抽检数量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7.1.3 与厕浴间、厨房等潮湿场所相邻木、竹面层连接处应做防水(防潮)处理。
7.1.4 木、竹面层铺设在水泥类基层上,其基层表面应坚硬、平整、洁净、干燥、不起砂。
7.1.5 建筑地面工程的木、竹面层搁栅下架空结构层(或构造层)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1.6 木、竹面层的通风构造层包括室内通风沟、室外通风窗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表7.1.7 木,竹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mm)
项 次 |
项目 | 允 许 偏 差 | 检验方法 | |||
实木地 板面层 |
实木复合 地板、中 密度(强化) |
|||||
松木 地板 |
硬木 地板 |
拼花 地板 |
复合地板 面层、竹 地板面层 |
|||
1 |
板面缝 隙宽度 |
1.0 | 0.5 | 0.2 | 0.5 | 用钢尺检查 |
2 |
表面平 整度 |
3.0 | 2.0 | 2.0 | 2.0 |
用2m靠尺和 楔形塞尺 检查 |
3 |
踢脚线 上口平 齐 |
3.0 | 3.0 | 3.0 | 3.0 |
拉5m通线, 不足5m拉 通线 |
4 |
板面拼 缝平直 |
3.0 | 3.0 | 3.0 | 3.0 |
和用钢尺 检查 |
5 |
相邻板 材高差 |
0.5 | 0.5 | 0.5 | 0.5 |
用钢尺和 楔形塞尺 检查 |
6 |
踢脚线 与面层 的接缝 |
1.0 |
楔形塞 尺检查 |
7.2.1 实木地板面层采用条材和块材实木地板或采用拼花实木地板,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2.2 实木地板面层可采用双层面层和单层面层铺设,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实木地板面层的条材和块材应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产品类别、型号、适用树种、检验规则以及技术条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木地板块》GB/T 15036.1~6的规定。
7.2.3 铺设实木地板面层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墙之间应留出30mm的缝隙,表面应平直。
7.2.4 毛地板铺设时,木材髓心应向上,其板间缝隙不应大于3mm,与墙之间应留8~12mm空隙,表面应刨平。
7.2.5 实木地板面层铺设时,面板与墙之间应留8~12mm缝隙。
7.2.6 采用实木制作的踢脚线,背面应抽槽并做防腐处理。
Ⅰ 主控项目
7.2.7 实木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质和铺设时的木材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垫木和毛地板等必须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2.8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2.9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结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2.10 实木地板面层应刨平、磨光,无明显刨痕和毛刺等现象;图案清晰、颜色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和脚踩检查。
7.2.11 面层缝隙应严密;接头位置应错开、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12 拼花地板接缝应对齐,粘、钉严密;缝隙宽度均匀一致;表面洁净,胶粘无溢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13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7.2.14 实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7.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7.3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
7.3.1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采用条材和块材实木复合地板或采用拼花实木复合地板,以空铺或实铺方式在基层上铺设。
7.3.2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条材和块材应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3.3 铺设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时,其木搁栅的截面尺寸、间距和稳固方法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固定时,不得损坏基层和预埋管线。木搁栅应垫实钉牢,与墙之间应留出30mm缝隙,表面应平直。
7.3.4 毛地板铺设时,按本规范第7.2.4条规定执行。
7.3.5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可采用整贴和点贴法施工。粘贴材料应采用具有耐老化、防水和防菌、无毒等性能的材料,或按设计要求选用。
7.3.6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下衬垫的材质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7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板材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300mm距离;与墙之间应留不小于lOmm空隙。
7.3.8 大面积铺设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时,应分段铺设,分段缝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 主控项目
7.3.9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条材和块材,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垫木和毛地板等必须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3.10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3.11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3.12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3.13 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严密、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14 踢脚线表面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7.3.15 实木复合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7.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7.4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
7.4.1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的材料以及面层下的板或衬垫等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7.4.2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铺设时,相邻条板端头应错开不小于300mm距离;衬垫层及面层与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空隙。
Ⅰ 主控项目
7.4.3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垫木和毛地板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4.4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4.5 面层铺设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4.6 中密度(强化)复合地板面层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图案清晰,颜色一致,板面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4.7 面层的接头应错开、缝隙严密、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4.8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严密,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7.4.9 中密度(强化)复合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7.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7.5 竹地板面层
7.5.1 竹地板面层的铺设应按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执行。
7.5.2 竹子具有纤维硬、密度大、水分少、不易变形等优点。竹地板应经严格选材、硫化、防腐、防蛀处理,并采用具有商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其技术等级及质量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竹地板》LY/T 1573的规定。
Ⅰ 主控项目
7.5.3 竹地板面层所采用的材料,其技术等级和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应做防腐、防蛀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7.5.4 木搁栅安装应牢固、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检查。
7.5.5 面层铺设应牢固;粘贴无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脚踩或用小锤轻击检查。
Ⅱ 一般项目
7.5.6 竹地板面层品种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板面无翘曲。
检验方法:观察、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7.5.7 面层缝隙应均匀、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5.8 踢脚线表面应光滑,接缝均匀,高度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7.5.9 竹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1.7的规定。
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表7.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8.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中各类面层子分部工程的面层辅设与其相应的基层铺设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全部合格。
8.0.2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工程质量文件和记录:
1 建筑地面工程设计图纸和变更文件等;
2 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保证文件、材料进场检(试)验报告(含抽样报告);
3 各层的强度等级、密实度等试验报告和测定记录;
4 各类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5 各构造层的隐蔽验收及其他有关验收文件。
8.0.3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安全和功能项目:
1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蓄水检验记录,并抽查复验认定;
2 建筑地面板块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和木、竹面层铺设子分部工程采用的天然石材、胶粘剂、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材料证明资料。
8.0.4 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变形缝的位置和宽度以及填缝质量应符合规定;
2 室内建筑地面工程按各子分部工程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3 楼梯、踏步等工程项目经抽查分别作出评价。
附录A 不发生火花(防爆的)建筑地面材料及其制品不发火性的试验方法
A.1 不发火性的定义
A.1.1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发生火花(或火星),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即为具有不发火性。
A.2 试验方法
A.2.1 试验前的准备。材料不发火的鉴定,可采用砂轮来进行。试验的房间应完全黑暗,以便在试验时易于看见火花。
试验用的砂轮直径为150mm,试验时其转速应为600~1000r/min,并在暗室内检查其分离火花的能力。检查砂轮是否合格,可在砂轮旋转时用工具钢、石英岩或含有石英岩的混凝土等能发生火花的试件进行摩擦,摩擦时应加10~20N的压力,如果发生清晰的火花,则该砂轮即认为合格。
A.2.2 粗骨料的试验。从不少于50个试件中选出做不发生火花试验的试件10个。被选出的试件,应是不同表面、不同颜色、不同结晶体、不同硬度的。每个试件重50~250g,准确度应达到1g。
试验时也应在完全黑暗的房间内进行。每个试件在砂轮上摩擦时,应加以10~20N的压力,将试件任意部分接触砂轮后,仔细观察试件与砂轮摩擦的地方,有无火花发生。
必须在每个试件上磨掉不少于20g后,才能结束试验。
在试验中如没有发现任何瞬时的火花,该材料即为合格。
A.2.3 粉状骨料的试验。粉状骨料除着重试验其制造的原料外,并应将这些细粒材料用胶结料(水泥或沥青)制成块状材料来进行试验,以便于以后发现制品不符合不发火的要求时,能检查原因,同时,也可以减少制品不符合要求的可能性。
A.2.4 不发火水泥砂浆、水磨石和水泥混凝土的试验。主要试验方法同本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