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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25 05:13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 开 彦 林建平 张 华 叶茂煦 业祖润 张锡虎 张菲菲
  阎春林 朱显泽 李耀培 朱昌廉 李桂文 陈华宁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套 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m²)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平米;
  2 单人卧室为6平米;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米;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米。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米;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米;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平米。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 生 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米;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米;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米;
  4、单设便器的为1.10平米;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平米);
  ——套内使用面积(平米/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平米);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平米);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平米/套);
  ——套型阳台面积(平米/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关于飘窗面积的规定)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关于走廊、过道间距尺寸的规定)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 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关于安全隐患的规定)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
  
类 别 洞 口 宽 度 (m) 洞 口 高 度 (m)
公 用 外门 1.20 2.00
户(套)门 0.90 2.00
起居室(厅)门 0.90 2.00
卧室门 0.90 2.00
厨房门 0.80 2.00
卫生间门 0.70 2.00
阳台门(单扇) 0.70 2.00
注:1 表中门洞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
  2 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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