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丽天花园业主遭“霸王条款” 下款慢算业主
出处:翘楚验房
2016-06-18 17:21
2014年,陈女士购买了位于江宁区的丽天花园的房子,“当时买这里冲的就是房子快交付了,小区很小,还都是多层,感觉住得很舒心。”没想到,小区居然拖了一年多没有交付,不仅如此,因为银行下款时间慢,陈女士居然还要支付给开发商违约金,这下舒心变成了烦心。
业主投诉
延期交付435天被“砍”至291天
银行下款慢也算业主违约?
陈女士买房时,合同上约定的交付时间是2014年12月31日。可到了当年12月29日,陈女士收到了开发商的延期交付告知书,称房屋交付时间要延迟到2015年3月10日。可到了2015年3月3日陈女士又收到了一封延期交付通知。“前前后后一共收到了三封延期交付告知书,这样一直到今年的3月才正式交付。”
陈女士说,按照交房时开发商的说法,小区原本延期交付的时间是435天,但中间要扣去84天市政停工,包括青奥会、公祭日和APEC会议的停工。
此外,因为小区没有按时通电,妨碍了开发商交付,再扣去60天。算下来延期交付的时间被缩减到只有291天。
不仅如此,让陈女士觉得更不合理的是,自己买房时在银行贷款的下款时间是69天,开发商称其超过了60天的规定,需要再交9天的违约金。
陈女士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停工、小区没有按时通电,这些应该都是开发商方面的问题,为什么要从延期交付的时间里扣除?“而且银行下款的时间根本不是我能控制的,为什么算我违约?”
开发商回应
已对延期交付做让步
补充协议规定下款违约责任
带着陈女士的这些问题,记者联系了开发商江苏省丽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赵经理。他表示,工期延误,开发商肯定是有责任的。而当记者询问,遇到停工有没有及时告知业主,并且做一些补救措施例如安排赶工时,赵经理则说,自己是后期才接手,并不了解之前的情况。并且该负责人强调,小区原本应该在2014年11月初开始供电,但实际到了2015年6月才供电,开发商被妨碍交付7个多月,但只从延期交付时间里扣除了60天,已经做了让步。
至于银行下款慢要算业主违约的问题,赵经理提出:“银行下款的时间要求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的第八条有着详细的解释。”记者在补充协议上看到,“由于非甲方的原因,造成银行不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放贷至甲方或甲方账户未收到有关款项,即视为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记者随后在补充协议的第五条第二款中看到,“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2/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按照这样的协议,陈女士确实要承担下款时间逾期带来的违约金。
不过记者也注意到,在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写道,“按照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日期。”这一规定与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相矛盾。
那么,究竟是以陈女士向银行提交了全部材料的时间算付款日期,还是以银行正式下款时间来算付款日期呢?对此,赵经理表示,按照补充协议来算。
律师观点
开发商涉嫌签订“霸王条款”
对此,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郁永勋律师表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对小区的交付时间有一个预判,从而制定合理的交付时间。不管是青奥会、APEC还是公祭日,在有了2013年亚青会停工的经验后,开发商应该有了应急预案。在接到停工通知之后,应该很快通知业主,并且告知赶工措施。因此,按照政府要求停工是可以克服且可以预见的,不应该作为开发商不赔付的理由。
此外,小区延期通电和贷款下款慢等,都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赔付,或者反而让业主赔付的理由。“补充协议中,不少条款都是不平等的,或者说明显偏向开发商的。”郁永勋说,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
他同时提醒购房人,现在开发商签订的补充条款越来越多,有的条款甚至可以用苛刻来形容,购房人需多加注意,避免遭遇这样的“霸王条款”。
内容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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