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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1:53

5.1 一般规定
 5.1.1 机械式汽车库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当条件不能满足时,应与供应设备的单位进行协调。
 5.1.2 机械式汽车库中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及重量可按表5.1.2规定采用。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及重量            表5.1.2

 5.1.3 机械式汽车库的库区内候车车位不应少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设1个。
 5.1.4 进出机械式汽车库的汽车需要调头而受场地限制时,可设置回转盘。
 5.1.5 机械式汽车库的库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500mm,其高度不应小于车高加100mm,兼作人行通道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900mm。
 5.1.6 机械式汽车库的出入口应设库门或栅栏。
 5.1.7 火灾时自动封闭库门的机械式汽车库,应另设人员疏散的安全门、安全门应向室外开,从库外只能用钥匙开启,并设标志。
 5.1.8 机械式汽车库的门应为闭锁,并应使人、车不受夹损。
 5.1.9 机械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能看到人、车的进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反射镜、监控器等设施。
 5.1.10 在机械式汽车库中,严禁设置或穿越与本车库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管线。

5.2 机械式汽车库设计
 5.2.1 机械式汽车库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可选用升降机式、两层式、多层式(电梯式)、吊车式、多层循环式、水平循环式和竖直循环式等型式。
 5.2.2 升降机式汽车库除升降机部位按本章规定设计外,其余均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5.2.3 升降机式汽车库其升降机的数量应按每台不多于25个停车位计算确定,如无其他汽车出入口时,每个车库升降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
 5.2.4 升降机式汽车库,其升降机的位置应方便汽车的进出。
 5.2.5 两层升降横移式汽车库,宜用于地下汽车库和单层汽车库,并可与坡道组合使用。
 5.2.6 竖直循环式汽车库或多层式汽车库可设在主体建筑物内,其支承结构宜与主体建筑的结构分开,否则应采取减振、隔声措施。
 5.2.7 竖直循环式汽车库或多层式汽车库可贴建于主体建筑外,紧贴的主体建筑墙面不得开设洞口,并应符合防火要求及采取隔声措施。
 5.2.8 竖直循环汽车库或多层式汽车库可以多套并联设置,但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进行防火分区,和进行防火设计。

6  建筑设备
6.1 一般规定
 6.1.1 汽车库内设备管道应明设,各类管道应排列整齐,宜用不同颜色和符号标明管理种类和介质流向。
6.2 给水排水
 6.2.1 汽车库内应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其生产、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规定。
 6.2.2 汽车库消防用水及其设备和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6.2.3 敞开式汽车库在有可能产生冰冻的地段,其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6.2.4 汽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其排水方式不宜采用明沟。
 6.2.5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带隔油措施的集水坑和排水泵。
 6.2.6 机械式汽车库内应设置排除其内部积水的设施。
 6.2.7 汽车库内当附设汽车清洗职能时,小型汽车每辆日用水量宜为250~400L;大、中型汽车每辆日用水量宜为400~600L,库容量50辆及以下,其车辆数宜按全部汽车计算,50辆以上,宜按全部汽车的70%~80%计算。当设置汽车清洗机时应设在底层。
6.3 采暖通风
 6.3.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汽车库内应设集中采暖系统,其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6.3.1规定。
汽车库内各房间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6.3.1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停车间 5~10
汽车保修间 12~15
管理办公室、值班室、卫生间 18~20

 6.3.2 严寒地区的地下汽车库应在坡道出入口处设热风幕。
 6.3.3 汽车库内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的规定。
 6.3.4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其排风机宜选用变速风机。
 6.3.5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宜按室内空间上、下两部分设置,上部地带按排出风量的1/2~1/3计算,下部地带按排出风量的1/2~2/3计算。送入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宜设在主要通道上。
6.4 电气
 6.4.1 汽车库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和电力供电系统,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37)的规定。库内应设配电室,配电室位置要便于管理和进出方便,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6.4.2 汽车库内照明应亮度分布均匀,避免眩光,其各房间照度标准应符合表6.4.2规定。
 6.4.3 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弯道处宜增加照明量。
 6.4.4 汽车库内应根据行车需要设置标志灯、导向灯,汽车库的出入口宜设置指示汽车出入的信号灯和停车位指示灯。
 6.4.5 坡道式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照明,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白天入口处亮度02变化可按10∶1到15∶1,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2∶1到4∶1取值。
照度标准值         表6.4.2

房间名称 规定照度作业面 照度标准值(lx)
停车间 行车道 地面 20 25 30
停车位 10  15   20
保修间 地面 30 50  75
管理办公室、值班室 距地0.75m 75 100 150
卫生间 地面 10 15 20

 6.4.6 机械式汽车库内,无天然采光部位应设检修灯或灯插座。
 6.4.7 汽车库内按保修工艺的要求可设置36V,220V,380V电源插座。
 6.4.8 汽车库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控制室和其他电气设备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6.4.9 汽车库应根据库容量和其使用要求设置通讯系统和广播系统。
 6.4.10 新建大型及以上汽车库在经济条件允许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设置生产管理和建筑物管理的智能化系统。
 6.4.11 在智能化汽车库内可设置中央控制室,并宜设于汽车库中心或出入口附近。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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