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4-28 01:53
5.1 一般规定
5.1.1 机械式汽车库的建筑设计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运行特点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进行设计,当条件不能满足时,应与供应设备的单位进行协调。
5.1.2 机械式汽车库中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及重量可按表5.1.2规定采用。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及重量 表5.1.2
5.1.3 机械式汽车库的库区内候车车位不应少于2个,当出入口分设时,应至少设1个。
5.1.4 进出机械式汽车库的汽车需要调头而受场地限制时,可设置回转盘。
5.1.5 机械式汽车库的库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车宽加500mm,其高度不应小于车高加100mm,兼作人行通道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900mm。
5.1.6 机械式汽车库的出入口应设库门或栅栏。
5.1.7 火灾时自动封闭库门的机械式汽车库,应另设人员疏散的安全门、安全门应向室外开,从库外只能用钥匙开启,并设标志。
5.1.8 机械式汽车库的门应为闭锁,并应使人、车不受夹损。
5.1.9 机械停车设备的操作位置应能看到人、车的进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反射镜、监控器等设施。
5.1.10 在机械式汽车库中,严禁设置或穿越与本车库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管线。
5.2 机械式汽车库设计
5.2.1 机械式汽车库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可选用升降机式、两层式、多层式(电梯式)、吊车式、多层循环式、水平循环式和竖直循环式等型式。
5.2.2 升降机式汽车库除升降机部位按本章规定设计外,其余均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
5.2.3 升降机式汽车库其升降机的数量应按每台不多于25个停车位计算确定,如无其他汽车出入口时,每个车库升降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
5.2.4 升降机式汽车库,其升降机的位置应方便汽车的进出。
5.2.5 两层升降横移式汽车库,宜用于地下汽车库和单层汽车库,并可与坡道组合使用。
5.2.6 竖直循环式汽车库或多层式汽车库可设在主体建筑物内,其支承结构宜与主体建筑的结构分开,否则应采取减振、隔声措施。
5.2.7 竖直循环式汽车库或多层式汽车库可贴建于主体建筑外,紧贴的主体建筑墙面不得开设洞口,并应符合防火要求及采取隔声措施。
5.2.8 竖直循环汽车库或多层式汽车库可以多套并联设置,但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进行防火分区,和进行防火设计。
6 建筑设备
6.1 一般规定
6.1.1 汽车库内设备管道应明设,各类管道应排列整齐,宜用不同颜色和符号标明管理种类和介质流向。
6.2 给水排水
6.2.1 汽车库内应分设生产给水、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其生产、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的规定。
6.2.2 汽车库消防用水及其设备和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6.2.3 敞开式汽车库在有可能产生冰冻的地段,其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6.2.4 汽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其排水方式不宜采用明沟。
6.2.5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带隔油措施的集水坑和排水泵。
6.2.6 机械式汽车库内应设置排除其内部积水的设施。
6.2.7 汽车库内当附设汽车清洗职能时,小型汽车每辆日用水量宜为250~400L;大、中型汽车每辆日用水量宜为400~600L,库容量50辆及以下,其车辆数宜按全部汽车计算,50辆以上,宜按全部汽车的70%~80%计算。当设置汽车清洗机时应设在底层。
6.3 采暖通风
6.3.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汽车库内应设集中采暖系统,其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6.3.1规定。
汽车库内各房间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表6.3.1
房间名称 |
室内计算温度(℃) |
停车间 |
5~10 |
汽车保修间 |
12~15 |
管理办公室、值班室、卫生间 |
18~20 |
6.3.2 严寒地区的地下汽车库应在坡道出入口处设热风幕。
6.3.3 汽车库内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的规定。
6.3.4 地下汽车库宜设置独立的送风、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6次,其排风机宜选用变速风机。
6.3.5 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宜按室内空间上、下两部分设置,上部地带按排出风量的1/2~1/3计算,下部地带按排出风量的1/2~2/3计算。送入新鲜空气的进风口宜设在主要通道上。
6.4 电气
6.4.1 汽车库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和电力供电系统,机械式汽车库内宜设双电源供电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37)的规定。库内应设配电室,配电室位置要便于管理和进出方便,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6.4.2 汽车库内照明应亮度分布均匀,避免眩光,其各房间照度标准应符合表6.4.2规定。
6.4.3 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在弯道处宜增加照明量。
6.4.4 汽车库内应根据行车需要设置标志灯、导向灯,汽车库的出入口宜设置指示汽车出入的信号灯和停车位指示灯。
6.4.5 坡道式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照明,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白天入口处亮度02变化可按10∶1到15∶1,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2∶1到4∶1取值。
照度标准值 表6.4.2
房间名称 |
规定照度作业面 |
照度标准值(lx) |
|||
低 |
中 |
高 |
|||
停车间 |
行车道 |
地面 |
20 |
25 |
30 |
停车位 |
10 |
15 |
20 |
||
保修间 |
地面 |
30 |
50 |
75 |
|
管理办公室、值班室 |
距地0.75m |
75 |
100 |
150 |
|
卫生间 |
地面 |
10 |
15 |
20 |
6.4.6 机械式汽车库内,无天然采光部位应设检修灯或灯插座。
6.4.7 汽车库内按保修工艺的要求可设置36V,220V,380V电源插座。
6.4.8 汽车库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控制室和其他电气设备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6.4.9 汽车库应根据库容量和其使用要求设置通讯系统和广播系统。
6.4.10 新建大型及以上汽车库在经济条件允许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设置生产管理和建筑物管理的智能化系统。
6.4.11 在智能化汽车库内可设置中央控制室,并宜设于汽车库中心或出入口附近。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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