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5)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8-31 00:26
第7章 压缩天然气供应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下列工作压力不大于25.OMPa(表压)的城镇压缩天然气供应工程设计: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3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1.2 压缩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的规定。
7.1.3 压缩天然气可采用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气瓶车运输,也可采用船载运输。
7. 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7.2.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靠近气源,并应具有适宜的交通、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及工程地质条件;
2 在城镇区域内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站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7.2.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站内的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7.2.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表7.2.2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m)
储罐总容积(m3) | ≤50000 | >50000 | |
气瓶车固定车位最大 | ≤10000 | 12 | 15 |
储气容积(m3) | >10000~≤30000 | 15.O | 20 |
注:1 储罐总容积按本规范表6.5.3注3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m3)为在固定车位储气的各气瓶车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3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表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本规范表7.2.2注2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干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7.2.5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5的规定。
表7.2.5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在固定军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本规范表7.2.2注2计算。
2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等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二级”规定。
3 露天的燃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7.2.6 站内应设置气瓶车固定车位,每个气瓶车的固定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长度宜为气瓶车长度,在固定车位场地上应标有各车位明显的边界线,每台车位宜对应1个加气嘴,在固定车位前应留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7.2.7 气瓶车应停靠在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在充气作业中严禁移动。
7.2.8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30000m3。
7.2.9 加气柱宜设在固定车位附近,距固定车位2~3m。加气柱距站内天然气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围墙不应小于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炉室不应小于12m。
7.2.1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用户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
7.2.11 当进站天然气硫化氢含量超过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时,应进行脱硫。当进站天然气水量超过本规范第7.1.2条规定时,应进行脱水。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7.2.12 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含尘量不应大于5mg/m3,微尘直径应小于10μm;当天然气含尘量和微尘直径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除尘净化。进入压缩机的天然气质量还应符合选用的压缩机的有关要求。
7.2.13 在压缩机前应设置缓冲罐,天然气在缓冲罐内停留的时间不宜小于10s。
7.2.1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2.15 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天然气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当气源为城市高、中压输配管道时,还应在切断阀后设安全阀。切断阀和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切断阀应设置在事故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
2 安全阀应为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其开启压力应为站外天然气输配管道最高工作压力;
3 安全阀采用集中放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12条第6款的规定。
7.2.16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该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向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运送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车和气瓶组,在充装温度为20℃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0.OMPa(表压)。
7.2.17 天然气压缩机应根据进站天然气压力、脱水工艺及设计规模进行选型,型号宜选择一致,并应有备用机组。压缩机排气压力不应大于25.OMPa(表压);多台并联运行的压缩机单台排气量,应按公称容积流量的80%~85%进行计算。
7.2.18 压缩机动力宜选用电动机,也可选用天然气发动机。
7.2.19 天然气压缩机应根据环境和气候条件露天设置或设置于单层建筑物内,也可采用橇装设备。压缩机宜单排布置,压缩机室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7.2.20 压缩机前总管中天然气流速不宜大于15m/s。
7.2.21 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压缩机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和手动切断阀。出口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m。
7.2.22 从压缩机轴承等处泄漏的天然气,应汇总后由管道引至室外放散,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
7.2.23 压缩机组的运行管理宜采用计算机控制装置。
7.2.24 压缩机应设有自动和手动停车装置,各级排气温度大于限定值时,应报警并人工停车。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警并自动停车:
1 各级吸、排气压力不符合规定值;
2 冷却水(或风冷鼓风机)压力和温度不符合规定值;
3 润滑油压力、温度和油箱液位不符合规定值;
4 压缩机电机过载。
7.2.25 压缩机卸载排气宜通过缓冲罐回收,并引入进站天然气管道内。
7.2.26 从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处理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2 采用压缩机前脱水工艺时,应在每台压缩机前排出冷凝液的管路上设置压力平衡阀和止回阀。冷凝液汇入总管后,应引至室外储罐,储罐的设计压力应为冷凝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2倍。
3 采用压缩机后脱水或中段脱水工艺时,应设置在压缩机运行中能自动排出冷凝液的设施。冷凝液汇总后应引至室外密闭水封塔,释放气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塔底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7.2.27 从冷却器、分离器等排出的冷凝液,应按本章第7.2.26条第3款的要求处理。
7.2.28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检测和控制调节装置宜按表7.2.28规定设置。
表7.2.28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检测和控制调节装置
参数名称 | 现场显示 | 控制室 | |||
显示 |
记录 累计 |
报警 连锁 |
|||
天然气进站压力 | + | + | + | - | |
天然气进站流量 | + | + | - | ||
压缩机室 | 调压器出口压力 | + | + | + | - |
过滤器出口压力 | + | + | + | - | |
压缩机吸气总管 压力 |
- | + | - | - | |
压缩机排气总管 压力 |
+ | + | - | - | |
冷却水:供水压力 | + | + | + | - | |
供水温度 | + | + | + | + | |
回水温度 | + | + | + | + | |
润滑油:供油压力 | + | + | + | - | |
供油温度 | + | + | - | - | |
回油温度 | + | + | - | - | |
供电:电压 | + | + | - | - | |
电流 | - | + | - | - | |
功率因数 | - | + | - | - | |
功率 | - | + | - | - | |
压缩机组 |
压缩机各级: 吸气、排气压力 |
+ | + | - | + |
排气温度 | + | + | - | +(手动) | |
冷却水:供水压力 | + | + | - | + | |
供水温度 | + | + | - | + | |
回水温度 | + | + | - | + | |
润滑油:供油压力 | + | + | - | + | |
供油温度 | + | + | - | - | |
回油温度 | + | + | - | + | |
脱水装置 | 出口总管压力 | + | + | + | - |
加热用气:压力 | + | + | - | + | |
温度 | - | - | + | - | |
排气温度 | + | + | - | - |
注:表中“+”表示应设置。
7.2.2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
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7.3.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
2 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条件;
3 少占农田、节约用地并注意与城市景观协调。
7.3.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各类天然气用户的总用气量和供应本站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供气能力及气瓶车运输条件等确定。
7.3.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本站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总储气量包括停靠在站内固定车位的压缩天然气气瓶车的总储气量。当储配站天然气总储气量大于30000m3时,除采用气瓶车储气外应建天然气储罐等其他储气设施。
注:有补充或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
7.3.4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站内露天天然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7.3.5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天然气储罐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7.3.6 天然气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5.4条的规定。
7.3.7 当天然气储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3条的规定。
7.3.8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的规定。
7.3.9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
7.3.10 气瓶车固定车位的设置和气瓶车的停靠应符合本规范第7.2.6条和7.2.7条的规定。卸气柱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9条有关加气柱的规定。
7.3.11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和辅助区。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设2个对外出入口。
7.3.12 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时,站内天然气储罐及固定车位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3.13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符合本章第7.2.16条的规定。
7.3.14 压缩天然气应根据工艺要求分级调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
2 调压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自动切断和安全放散装置。
3 在压缩天然气调压过程中,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对调压器前压缩天然气进行加热,加热量应能保证设备、管道及附件正常运行。加热介质管道或设备应设超压泄放装置。
4 在一级调压器进口管道上宜设置过滤器。
5 各级调压器系统安全阀的安全放散管宜汇总至集中放散管,集中放散管管口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2.21条的规定。
7.3.15 通过城市天然气输配管道向各类用户供应的天然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应在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进行加臭,加臭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7.3.16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天然气系统,应符合本规范第6.5节的有关规定。
7.4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
7.4.1 瓶组供气站的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4m3。
2 气瓶组储气总容积应按1.5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确定。
注: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为各气瓶组总几何容积(m3)与其最高储
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乘积之和,并除以压缩因子。
7.4.2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设置在供气小区边缘,供气规模不宜大于1000户。
7.4.3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4.3的规定。
表7.4.3 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 84中天然气加气站三级站的规定。
7.4.4 气瓶组可与调压计量装置设置在一起。
7.4.5 气瓶组的气瓶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7.4.6 气瓶组供气站的调压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规定。
7.5 管道及附件
7.5.1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高压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或《化肥设备用高压无缝钢管》 GB 6479的规定。
7.5.2 钢管外径大于28mm时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小于或等于28mm的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其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可采用双卡套接头、法兰或锥管螺纹连接。双卡套接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卡套管接头技术条件》GB 3765的规定。管接头的复合密封材料和垫片应适应天然气的要求。
7.5.3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压力,其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7.5.4 压缩天然气加气柱和卸气柱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耐天然气腐蚀的气体承压软管;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7.5.5 室外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其管顶距地面的埋深不应小于O.6m,冰冻地区应敷设在冰冻线以下。当管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3.15条的规定。埋地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
7.5.6 室内压缩天然气管道宜采用管沟敷设。管底与管沟底的净距不应小于0.2m。管沟应用干砂填充,并应设活动门与通风口。室外管沟盖板应按通行重载汽车负荷设计。
7.5.7 站内天然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5.13条的有关规定。
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
7.6.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生产厂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6.2 在地震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地区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建、构筑物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和《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7.6.3 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在非采暖地区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
7.6.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消防用水量按储罐区及气瓶车固定车位(总储气容积按储罐区储气总容积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之和计算)的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7.6.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19条第1、2、3、6款的要求。
7.6.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废油水、洗罐水等应回收集中处理。
7.6.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三级负荷”的规定。但站内消防水泵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7.6.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二级负荷”的规定。
7.6.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爆炸危险场所和生产用房的电气防爆、防雷和静电接地设计及站边界的噪声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6.5.21条至第6.5.24条的规定。
7.6.1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系统。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应取天然气爆炸下限的20%(体积分数)。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及其报警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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