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2-25 05:05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注:1 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的参数,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 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 消火栓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8.1.4 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淋浴用水量可按15%计算,浇洒及洗刷用水量可不计算在内),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8.1.5 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室外设置的消火栓、水喷雾、水幕、泡沫等灭火、冷却系统等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用水量之和。
8.1.6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置灭火器;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8.2.2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2.2-1的规定;
2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3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它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注: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规范表8.2.2-2的规定计算,其值与按本表计算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表8.2.2-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基地面积(ha)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备 注
工厂≤100≤1.5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1.52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不限2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不限不限1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注: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当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表8.2.2-2 &nb, sp;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耐火
等级建筑物类别建筑物体积V(m3)
V≤15001500<V≤30003000<V≤50005000<V≤2000020000<V≤50000V>50000
一、
注: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3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3的规定。
表8.2.3 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
名称总储量或总容量消防用水量
粮食
W(t)土圆囤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
W>2000015
25
40
45
席穴囤30<W≤500
500<W≤5000
5000<W≤2000020
35
50
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
500<W≤1000
1000<W≤500020
35
50
稻草、麦秸、芦苇
等易燃材料W(t)50<W≤500
500<W≤5000
5000<W≤10000
W>1000020
35
50
60
木材等可燃材料V(m3)50<V≤1000
1000<V≤5000
5000<V≤10000
V>1000020
30
45
55
煤和焦炭W(t)100<W≤5000
W>500015
20
可燃气体储罐(区)V(m3)500<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100000<V≤200000
V>20000015
20
25
30
35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1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8.2.4的规定;
表8.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设备类型储罐名称供给范围供给强度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2 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3 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当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4 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
5 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3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置冷却用水设施。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其投影面积)和冷却水供给强度等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3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表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水枪用水量
总容积V(m3)V≤500500<V≤2500V>2500
单罐容积V(m3)V≤100V≤400V>400
水枪用水量(L/s)203045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总容积小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8.2.6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的有关规定。
8.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DN150或DN100和2个DN65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 工艺装置区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道路边设置消火栓。
8.2.9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8.2.10 寒冷地区设置市政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确有困难的,可设置水鹤等为消防车加水的设施,其保护范围可根据需要确定。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1 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3.2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8.3.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和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它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 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建筑物内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多种消防系统需要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4.1的规定;
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确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确定。
上一篇:《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下一篇:《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