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楼市资讯 > 南京一开发商因采光不足问题败诉

南京一开发商因采光不足问题败诉

出处:翘楚验房 2015-08-11 16:56
  内容摘要:今年一季度末,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新购房屋采光不足业主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案件。经建邺区法院出面主持双方调解,开发商同意解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全额退还业主张先生购房所付首期款及银行贷款本息,且同时承担支付登记、公证等手续所需全部费用。

  事件围观——
  去年张先生一家看中了由知名歌星代言广告的南京市河西某楼盘。在未现场看房的情况下,张先生与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所购该楼盘面积114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张先生先行支付了首期款费用,购房余款向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张先生请来南京翘楚验房监理公司第三方专业验房师对该房屋进行验收,验房期间竟然发现,一间朝南的卧室日照时间严重不足,而客厅和另一间朝南的房间则一整天基本接受不到日照。验房师还发现,房屋南立面外墙外伸出的实心框架顶棚,使日照和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张先生翻看了当初由开发商提供的宣传楼书,发现五楼阳台与当初的沙盘不一致,原来“镂空”的框架变成了五楼住户“实心”阳台。当即拒收房屋。双方协调未果,张先生一怒之下随即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小编观点——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中因阳光对房屋照射的范围和时间引起的纠纷。业主认为所购房屋照射时间不足1小时,不符合国家住宅区设计规范。根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的通知精神,大城市的住宅房在大寒日(即每年的1月20日左右)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而该业主房屋的照射时间显然不符合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阳光照射范围、时间严重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规范,对业主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属设计缺陷。且在开发商设置的房屋沙盘时,5楼平台是镂空的,而实际建筑却不镂空,造成光线无法照射到4楼房间,因此,开发商对业主而言,有欺诈之嫌,故原告关于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结果——
  庭审中,双方就该房照射范围、日照标准、是否满足正常使用功能、赔偿责任范围等焦点问题争执不下。原告认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和《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要有两个获得日照,大寒日照不低于2小时是国家强制性最低标准,该房不能满足基本的正常居住使用功能,致使该房屋质量存在根本缺陷,无法弥补,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房屋已经过相关部门验收,符合国家标准。原告购房时,房屋已基本建成,但原告只看了沙盘,未到房屋实际现场察看,故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
  原告反驳说,被告所提供的沙盘和房屋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于欺诈。购买时房屋尚未完全建成,无法客观评价外墙搭建物对房屋日照的影响。
  经法庭调解,退还张某购房首付款及银行贷款本息,并支付登记、公证等全部费用。
  目前在售的期房,项目的沙盘几乎是购房者了解一个项目的唯一渠道。但其实大多数楼盘的沙盘都存在一些信息传递方面的水份。比如,楼间距并不像当初买房时介绍的那么大,距离小区最近的超市也不像当初说的那么近等等问题。针对这一系列购置期房容易存在的风险,就需要购房者在过程中打起十二分精神,也要选择品牌开发商,或者已经有业主入住的项目,对现场进行实际勘察。
    • 客服QQ
    • 客服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