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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三年后维权 不及时索赔违约被驳回

出处:翘楚验房 2015-07-31 02:59
  市民在购买房产时会通过合同与开发商约定交楼时间和要求等,如果开发商违约,业主就此提出交涉,开发商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林女士2010年在石岐区买下一处商铺,开发商晚了半年才完成验收。但是,林女士去年才起诉索赔违约金。记者7月29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由于错过诉讼时效,她不得不为自己的不及时维权埋单。
 
  ■开发商交楼违约,业主起诉索7万违约金
 
  林女士在2010年1月20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石岐区岐关西路一处商铺,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交付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体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若开发商没有如约交楼,逾期不超过90日,自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业主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林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林女士称,开发商在交楼期限届满后仍没有将商铺交付给她使用,造成她没能招商经营,利益受到巨大损失。2014年7月3日,林女士以其没有收楼为由诉至市第一法院,要求开发商公司支付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14年10月15 日期间的逾期交楼违约金76948.46元。
 
  ■商铺没交付却已出租,法院认定业主已收楼
 
  开发商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公司在2010年11月25日前已经通过邮局向林女士发出了收楼通知,而且林女士已经实际在使用涉案商铺。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90天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但他们从没有收到林女士任何口头、书面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0年11月25日,开发商公司向林女士通过中山市邮政局发出收楼通知,但截止到法院起诉时,林女士仍没有办理收楼手续。2011年6月14日,林女士书面致函给涉案商铺的物业公司,告知物业公司她将商铺借给梁某作为临时仓库使用,望物业管理公司给予办理有关相应手续。
 
  林女士则认为,商铺门前道路没有通路,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商铺无法出租和使用,所以她才一直没有与开发商公司办理收楼手续。法院查明,林女士购买的商铺直到2011年5月6日才通过全部验收。林女士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商铺,但她将商铺交付给他人的方式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一种占有形式。
 
  ■维权不及时,业主的索赔诉求被法院驳回
 
  市第一法院认为,由于开发商晚了半年才完成验收,因此应该以2011年5月6日作为开发商实际交楼的日期。那么,开发商就应该承担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5月6日期间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但是,林女士在2014年7月3日才提起诉讼索赔违约金,已经远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近日,市第一法院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维权莫错过诉讼时效
 
  到法院打官司,当事人要弄清一个概念,那就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权利的一种制度。”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钟劲松说,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如果不及时打官司,这个权利就会过期作废。
 
  “在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很多不急着入住或使用的购房人有一种认识误区,认为反正开发商违约已成事实,晚一点向开发商索赔,可能拿到的违约赔偿更多。”钟劲松说,这种错误认识的出现实际上是缘于当事人没有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两年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法官提醒,当事人维权要及时,否则得自己为损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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