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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费用问题

出处:翘楚验房 2013-04-23 16:46

前期物业费用问题

南京市早在2006年11月就专门颁布了《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其中第七条中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已经明确了相关条款,内容如下:
1、本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承担。
2、因甲方与购房业主的合同纠纷,导致购房业主拒绝受领房屋、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可在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预收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和 元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
4、购房业主房屋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的,须向乙方进行书面备案,乙方应向业主按7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
5、因甲方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未能到位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可低于本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 %(15%-30%),其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我们在验房过程中,经常提醒业主要关注第一、四、五款,尤其是第五款是业主在收房过程中最有可能忽视且权益易受损的地方。


小区绿化面积有关规定

绿化环境是居住空间质量的重要标志,它不仅有着净化空气、丰富景观的作用,同时也是居民的交往空间和活动场所,打破了多年单元住宅那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增进了邻里的交往,扩大了“家”的范围。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绿化环境的选择有四点标准:
1、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
2、要有足够的绿化面积。新区住宅建设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绿地指标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同时绿地 还要有充足的日照时间,满足居民区活动的要求,所以成片的绿地就应满足不少于1/3的面积在标准的日照覆盖范围之外。
3、绿地应接近居民住宅,以便观赏使用。
4、绿地空间应包含一定数量的活动场地(如儿童游戏场),并布置坐椅、铺装地石等设施,以满足居民休息、散步、运动、健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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