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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验房行业自律公约(草稿)

出处:翘楚验房 2014-03-02 13:40
   南京市验房行业
     自律 公约 (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规范服务、统一收费"的基本方针,为建立我市验房行业自律机制,规范验房机构及行业从业人员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验房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验房行业是指从事验房、家装监理服务以及其他与之有关的教育、培训、服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验房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信、平等、尽责。
  第四条  倡议全市各家验房机构或行业从业个人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和市场环境。
  第五条  建议共同筹备成立独立的非盈利性行业协会,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验房市场的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验房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恶性竞争。
  第八条  协商建立行业对外统一的价格收费标准、提高规范化的统一服务标准,各家验房机构对外报价及提供服务都应严格、坚决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全体从业人员应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
  第十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市验房行业发展战略,对我市验房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有必要的或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验房行业拓展、培训等领域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科研、教育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加入我市验房行业,大力推广验房服务和验房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培训等,为我国验房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在筹备独立非盈利性质行业协会成立前建议成立临时委员会来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验房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验房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在筹备独立非盈利性质行业协会成立前建议成立的临时委员会应设正副理事2人,此2人负责临时委员会一切相关事务直至行业协会正式成立为止。正副理事应由各家验房机构负责人轮流担任。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委员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统一向外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一半以上成员机构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机构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我市验房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在本公约签署之日起30日内将本公约之内容公布于各自官网首页显著位置,逾期未按要求公布即视为放弃加入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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